基要神學(二)
source: Copyright – books from Rev. Lu’s website http://www.biblerc.org/
卷二 『救贖的神 God revealed as the Redeemer』
目錄
| 1.人的起源與本質 | The Origin and the Nature of Man |
| 2.人是神的形像 | Man as the Image of God |
| 3.人的起初與失落 | The Beginning and the Fall of Man |
| 4.人的罪責與苦況 | The Guilt and Depravity of Man |
| 5.救恩計畫與聖約 | The Person and Natures of Christ |
| 6.基督的位格與本性 | The States and Offices of Christ |
| 7.基督的狀態與職分 | The Plan of Salvation and Covenant of Grace |
| 8.基督的救贖大工 | The Atoning Work of Christ |
前言
「神學」乃是「學神」,就是透過「聖經—神的話」來學習認識祂,而認識祂就是永生;所以,神學是生命的學習,是靈修、敬拜、讚美的生活。本書的目的,是以淺顯易明的短篇文字,介紹基督信仰的基要真理,闡明靈命生活的關連。因此本書的寫作重點,並非哲學思想辯論或介紹各派理論,乃是根據聖經本身所說的,精簡扼要說明福音信仰的要點。所以,內容討論盡可能加註聖經經文引據,以助讀者深入查考默想,反省信仰生活,遵行主的話,喚起靈修敬拜,活在神面前。
全書根據聖經三一真神的信仰,共分三卷:卷一「創造的神 God revealed as the Creator」,以「上帝的啟示曉諭」為中心,來查考「聖經論」與「神論」;卷二「救贖的神 God revealed as the Redeemer」,以「基督的十架代贖」為焦點,來研究「人論」與「基督論」;卷三「施恩的神 God revealed as the Applier」,以「聖靈的實現救恩」為重心,來解釋「救恩論」、「教會論」、「末世論」。每卷皆為八課,每課都有閱讀內容與討論題目,可作各人研究或小組討論之用。
神與人的關係,是認識人的先決條件,因為神按照祂自己的形像創造人,人的生命來自神。聖經論到人時,總是以此為出發點來啟示曉諭,例如:「人算甚麼,你竟顧念他?世人算甚麼,你竟眷顧他?你叫他比天使微小一點,並賜他榮耀尊貴為冠冕」(詩八4-5)。因此,我們必須以神為中心,才能認清人的起源與本質。
1. 人的起源
人不是偶然發生的,也不是自有永有的,乃是神按祂美意計畫創造的。人類的被造是歷史的起始(申四32);神從一本造出萬族的人,住在全地上(徒十七26);每個人的被造是獨特的位格存在(詩一三九13-14);神造人是造男造女,男與女都是神的形像,同樣尊貴,互相幫補(太十九4-5)。
1.1 創世記第一至二章
聖經開宗明義,在創世記起始的兩章詳述人與世界的被造過程。第一章1節至第二章4節論「天地之初」,是以廣角鏡顯示世界受造的全景,標明人是整個受造的顛峰;第二章4節起論「人之初」,是以特寫鏡頭詳述人的被造,提示人是歷史的起始。這兩段記載是以不同的角度,來彰顯「起初」的真實來歷,多采多姿。其目的在於:
(1)解釋世界萬物與人類由何而來;
(2)駁斥異教邪說所傳講有關「萬物起源」的謬論;
(3) 顯明「萬物起源」歷史事實的真相。
1.2 人與其他受造物的共通性
神用地上的塵土造人,人是出於塵土,與各樣飛鳥走獸相同(創二7,19;三19);人乃是有氣息的活物,動物亦是如此;人的生命現象,如生長、生殖、感應、新陳代謝,與其他受造物相同;人與其他受造物一同活在地球上,類同的生理現象起因於相同的生存環境。
1.3 人的獨特性與特徵
雖然人與其他受造物有共通之處,但人是創造的顛峰,「萬物之靈」,與萬物截然不同。人的獨特與尊貴,在於人的被造是:
(2)按照「上帝的樣式」,人是神的形像,所以在動物中找不到配偶幫助他(創一26;二20);
(3)賦予「治理的權柄」,治理全地,管理海陸空一切的受造物(創一26, 28);
(4)領受「道德的責任」,在真理、仁義、聖潔上長進,向神負責(弗四24);
(5)經歷「受造的方式」,神直接吹氣在人的鼻孔,顯明神與人親密的關係(創二7)。
2. 人被造的原委與生命的目的
2.1 榮耀神
神是為祂自己的榮耀,創造了人(賽四三7);這是按祂旨意計畫行作的(弗一11);使我們無論做甚麼,都要為榮耀神而行(林前十31)。創造我們及萬有的神,是配得一切榮耀尊貴權柄的,願榮耀都歸給祂,直到永永遠遠,阿們!(啟四11;羅十一36)。
2.2 享受神
神創造人,是要人享受在祂裡面的豐盛生命(約十10),因在祂面前有滿足的喜樂(詩十六11);人可享受神,瞻仰神的榮美,愛慕神,因祂是我們永遠的福份,我們羨慕渴想祂的居所(詩二七4;七三25-26;八四1-2)。神就是我們最大的喜樂,是我們的產業,杯中的分,我們的好處不在祂以外(詩十六2)。
2.3 我們的心態
我們當歡歡喜喜的,以神為樂(羅五2-3,11),盡心、盡性、盡意、盡力愛主我們的神(可十二30),在主裡常常喜樂,靠主大大喜樂(腓四4;帖前五16-18;雅一2),因祂使我們有說不出來、滿有榮光的大喜樂(彼前一6-8)。
2.4 神以我們為樂
我們愛神,以祂為我們最大的喜樂,帶來的結果就是:神喜悅我們,在我們中間,因我們歡欣喜樂,默然愛我們;不但如此,神還會因我們喜樂而歡呼(賽六二5;番三17-18),這真是奇哉美哉!
3. 人的本質
人是神的形像,追根究底而言,人的本質是奧秘。我們若要深入認識自己,則必須深入認識神。透過聖經的啟示,我們瞭解人具有「有形的身體」與「無形的靈魂」(詩一四六4;伯三四14-15;傳十二7;詩九十3)。簡言之,人的本質可區分為兩層面:身體層面,與「受造物」相通;靈魂層面與「創造主」相通。然而,身體與靈魂並非對立的實體,乃是整體的人之「有形」與「無形」兩層面而已。人是唯一同時存在於「物質界」與「靈界」的受造物,所以人的本體具有此二層面,真是神奇妙獨特的創造。
3.1 人的身體
身體是人的有形層面,是人靈魂的所在。人的心志,藉著身體的行動得以表達(林後五10)。身體受心靈的指導配合行事,心靈也受身體的影響運作,兩者並無高低之分。身體本身並非邪惡,也不是帶著犯罪的傾向,因為人的身體是神傑出美善的創造。身體並非靈魂的監獄,更不是人犯罪墮落的原因:天使雖無身體,也會犯罪墮落;主耶穌道成肉身,有身體卻從未犯罪。希臘哲學或東方宗教貶低身體,以苦待肉身作為靈修之路,實乃錯誤,與聖經啟示背道而馳。
聖經明說:神所造的一切都甚好,包括身體在內(創一31)。雖然罪人使用身體行惡,但是悔改信主之人要獻上身體為義的器具,作為活祭為主而活(羅六12-13;十二1);基督徒要愛惜身體,因身體是聖靈的殿,要在身子上過聖潔生活來榮耀神(林前六19-20);身體得贖乃是救恩盼望,且是得著神兒女名分的主要部分(羅八23);主再來,我們身體復活,是基督徒最大的喜樂與盼望(林前十五12-19, 50-53)。
3.2 人的靈魂
人除了物質的身體層面之外,也有超物質的靈魂層面(太六25;十28)。身體沒有靈魂是死的(雅二26),靈魂在身體裡,使人成了有靈的活人(創二7;結三七9-10)。靈魂是人格的主體,在理智、情感、意志各方面的泉源,是人生命行動的中心。人的靈魂顯明人與其他受造物有極大區別:動物雖具類似的活物特性,但是短暫表淺,無法與人相比。人的靈魂獨特在於:
(1)人有道德屬性與責任;
(2)與神交通,聆聽主話,祈禱敬拜;
(3)靈魂不滅,企盼永恆;
(4)理性思考,學習真理;
(5)語言文字,文化交流;
(6)創作更新,追求完美。
這些「人格」表明人與創造主相通之處;人的靈魂乃是「神的形像」主要的彰顯。
靈魂與身體是一和諧的整體,缺一不可;靈魂沒有身體,是反常狀況,暫時存在於我們死後與基督再來之間。在主耶穌再來時,我們的靈魂與身體就完全得贖,恢復起初被造之時靈魂身體合一的狀態(林前十五51-54);新造的人要盡心、盡性、盡意、盡力(即靈魂身體全人)來愛神愛人,潔淨自己,除去身體靈魂一切的污穢,敬畏神,得以成聖(太二二37-40;林後七1)。
3.3 三元論或二元論
聖經使用「心」、「靈」、「魂」等字詞來描述人的非物質部分,不同的用詞是否代表相異的質素,在解經上有兩種論說:「三元論」認為人分為「靈」、「魂」、「體」三元素,即視「靈」與「魂」為不同的質素;「二元論」認為人分「靈魂」與「身體」二元素,即視「靈」與「魂」為同一質素。解決問題的關鍵在於:從事原文字詞的語意分析,明瞭字詞上下文的語境界定,找出字詞在整本聖經中的普遍用法。兩種論說皆有其正確之處:「二元論者」強調「靈」與「魂」是通用名詞,在聖經中交替使用,二者並非不同的實體;「三元論者」強調「靈」與「魂」在功能上不盡相同。然而,此兩種論說在前提上都忽略了聖經教導的重心:人是合一的整體,具有多層次。他們共同的缺失在於:將人劃分為「三元」或「二元」,是縮減主義,將「整體的人」硬擠進三個或兩個框框。若不著重人的「合一性」,必會導致貶低某一層次(例如輕視「身體」)或造成彼此對立(例如視「靈魂」與「身體」相抗爭)的錯謬。所以,我們可結論說:人的被造,是完整合一的,是一體(一本體)二元(二層次)三用(三功能)。
3.4 個人生命的起源
你我個人生命的起源,關於身體的來源,一般的看法是:身體髮膚,受之父母。而靈魂的來源,則有三種論說:
(1)「先存說」認為所有人的靈魂在當初都已造好,以某種狀態存在,後來進入身體而出世;此種類似輪迴的說法,根本不合聖經;
(2)「承襲論」主張靈魂與身體同樣是承襲父母而來,遺傳父母家族的特性;此論說的困難在於:聖經從未說人的靈魂是由父母的靈魂遺傳繁殖而來;
(3)「創造論」:靈魂乃是神直接的創造,其時間很難準確判斷,大約是在受精卵形成時;此論說較有聖經的支持(創二7;傳十二7;亞十二1;來十二9),困難較少,是大多數教會所持的立場。
「創造論」與「承襲論」皆有其正確之處:「創造論」強調人靈魂的個別性(來自神直接的創造);「承襲論」強調人靈魂的「團體性」(與其父母的關連,承繼家族特性)。然而,這兩種論說在前提上,皆有「縮減主義」的傾向,將人劃分二元,分開討論「靈魂」與「身體」的來源。其實,人的被造是奇妙的奧秘,遠超過人所能理解的。聖經詩篇一三九篇13-16節論到人的被造,並未二元劃分靈魂身體,乃是描述整個的人被造過程:身體的來源,雖然是透過父母的媒介,但仍是神的直接創造。身體(人的物質層面)形成過程,我們稍知一些,但仍是奇妙可畏;靈魂(人的非物質層面)被造,則完全是過於人所能測度的。總而言之,個人生命的由來,雖以父母為媒介,追根究底是神直接的創造,靈魂身體的起源是完整合一的,喚起我們向神獻上感恩敬畏的心:「我要稱謝你,因我受造奇妙可畏;你的作為奇妙,這是我心深知道的」。
□作業(討論題目):
1. 人是從何而來? 人與其他受造物有何區別? 人獨特之處何在?
2. 人生命的意義與生活的目的是甚麼?
3. 人的本質可區分為哪兩層面? 二者的關係為何?
4. 「三元論」與「二元論」的論據何在? 二者共同的缺失為何?
5. 「承襲論」與「創造論」各有何優點? 二者在前提上共同的傾向為何?
聖經開宗明義,告訴我們:人是照著神的「形像」、按著神的「樣式」被造(創一26-27)。「形像」與「樣式」是同義詞,皆表明:雖然人不是神,也不會變成神,然而,人「像」神。因為神是按祂自己的形像造人,所以人是萬物之靈,人命關天。
1. 「神的形像」的獨特與重要
1.1 唯有人是「神的形像」
在神所造的萬物之中,只有人是神的形像(創五1-3;九6;林前十一7;雅三9);這是神賦予人的尊貴身分。人之所以為人,其尊嚴價值全在於人是「神的形像」。既然人是唯一像神的,所以人是神在受造界的直接代表,是神的「照片」,在受造界中返照神的聖潔榮美。人的一切生活動作,都要為榮耀神而行;人生的目的是要學習神,效法神,活得像神。因神是聖潔的,所以我們要聖潔;因我們的天父是完全的,所以我們要學習完全(彼前一15-16;太五48)。人犯罪墮落後,虧缺神的榮耀,無法活出神的形像;基督徒蒙恩得救,新造的人在基督裡漸漸恢復「神的形像」(羅八29;林前十五49;林後三10;弗四22-24;腓三21;西三10)。這實在是聖經救恩信息的中心,是我們得救的目的,與生命的真義。
1.2 對「神的形像」的各種看法
在教會歷史中對「神的形像」具體涵義有不同的看法:
(1)「身體論」認為「神的形像」就是人的物質身體,這明顯不符聖經所說「神是靈,沒有身體」的啟示;正確的看法是視人的身體也反映「神的形像」。
(2)「三一痕跡論」主張「神的形像」在人的靈魂裡,認為人的記憶、理性、意志是「三位一體」的痕跡;此說的弱點在於二元劃分,將「神的形像」侷限在靈魂,忽略整個人都是「神的形像」。
(3)「統管論」認為「神的形像」是指人統管萬物的身分,強調「形像」與「管理」不可分的關係;此說的弱點在於將「神的形像」的功能視為其本質。
(4)「倫理認知論」認為「神的形像」是指人的認知真理與道德屬性,根據弗四24與西三10強調「神的形像」就是「真理、仁義、聖潔」;正確看法是將「神的形像」在意義上區分為狹義與廣義,「狹義的形像」專指「真理仁義聖潔」」,人墮落時失去,得救後恢復;「廣義的形像」,則是泛指人之所以為人的整體,即使墮落後的人仍是神的形像。
(5)「社會論」主張「神的形像」是指人與人之間的團體關係,不是指個別的人,此說的弱點在於將「神的形像」從人的內部轉移至人的外部。
1.3 「神的形像」的意義
以上各種看法,皆有其優點與弱點,這表明「神的形像」涵義豐富廣被一體多面,真是一言難盡;上述五種看法,可視為「神的形像」的不同層面彰顯。聖經原文與古代近東文獻的研究,幫助我們更加瞭解「神的形像」並非人裡面某些組成部分或外在關係而已,人本身就是神的形像。其基本涵義有三:
(1)人是神的兒女,亞當是神的形像,是神的兒子,我們都是為神所生(創五3;路三38,徒十七28);
(2)人返照神的榮耀,人犯罪是虧缺神的榮耀,得救是恢復神的形像與 神的榮耀(羅三23;八17, 21, 29-30;林後三18;來二10);
(3)人是神的代表,人是神的形像,代表神的臨在,受託治理萬物(創一26-28;詩八)。
總而言之,人是神的形像,表明人是屬於神的,要靠神而活(神就是人的生命的來源與倚靠),為神而活(神就是人所依循的真理),聽神而行(神的旨意就是人的道路與方向)。正因錢幣上有該撒的像,要歸給該撒;所以,人是神的形像,人身上有神的形像,要歸給神。此即馬可福音十二16-17「上帝的物當歸給上帝,該撒的物當歸給該撒」的真義。
1.4 「神的形像」的關連重點
認識「人是神的形像」,是基督徒生命與事奉的神學根基,至少有下列五點重要關連:
(1)「環境生態」 人受神所託付,領受管家職分治理宇宙萬物,不應濫用破壞,乃要依照萬物被造的目的,以神為中心,開發萬物的潛能,來榮耀神。
(2)「人道關懷」 人人都是神的形像,因此人人平等,不應忽視人權或歧視他人,乃要愛鄰舍如同自己,幫助一切有需要的人,這是人際關係的核心。
(3)「兩性關係」 男女皆是神的形像,生命地位完全平等,然而男女有別,各有其性別特點而成互補關係,不應歧視女性,也不可忽視男女之分別,乃要發展培育兩性被造的目的與潛能,榮神益人。
(4)「全人佈道」 人是神的形像,雖然人犯罪墮落,扭曲毀損神的形像,但是罪人仍然是人,無法逃避與神的關係,傳福音時,要以此為真正的接觸點,救恩是要拯救全人,滿足人身體靈魂全面的需要。
(5)「末世盼望」 當最後基督再來,救恩完全實現時,我們就完全得著神兒女的名分,身體靈魂完全得贖,完全恢復「神的形像」,我們必要全然像祂(約壹三1),這是基督徒的確實盼望與最大喜樂。
2. 「神的形像」包括男與女
聖經告訴我們:神照著自己的形像造人,乃是照著祂的形像造男造女,男女都是神的形像(創一27;五1-2)。
2.1 位格與位格之間的關係
人的被造並非是孤立的個體位格,乃是成為位格與位格合一的群居社會。男與女的關係,在夫妻關係中表達出最深的合一,二人合為一體(創二24;太十九6;林前六16-20;七3-5;弗五28)。夫妻合一的關係是今世一切人際關係的根本。這是神所創造的關係,是極大的奧秘,也描繪出基督與教會的合一關係(弗五23-32)。
神創造人為男女兩性,而非一性,此為「神的形像」的基本要素,因為是要返照出「三一真神」本體內的複數位格。創世記一26:「神說:『我們』要照著『我們』的形像,按著『我們』的樣式造人」。這顯明神本體內三位格之間的交通團契與分享(約十七5, 24),人按照神的形像受造為男女兩性,是在受造界中同樣地彼此相愛、交通團契、分享榮譽。
2.2 生命地位的平等
正如「三一真神」的三位格是彼此平等,同尊同榮,所以男女被造為平等的位格,生命地位完全同等。神造男女同為神的形像,男女在其生命中皆返照出神的屬性。男女雙方合一互補,才能彰顯神的形像的完整榮美。男與女在神眼中一樣重要,同樣價值,所以「重男輕女」或「重女輕男」完全不合聖經。所以,「照主的安排,女也不是無男,男也不是無女;因為女人原是從男人而出,男人也是由女人而出」(林前十一11-12),兩者同樣重要,互相依靠,同尊同榮。在神的子民中,無論在家庭中或教會裡,並無階級等次之分,「並不分猶太人,希利尼人,自主的,為奴的,或男,或女,因為你們在基督耶穌裡都成為一了」(加三28)。
2.3 職分角色的不同
「三一真神」的三位格在本體上是完全平等,然而在工作上是有所分別;每一位格有其特別角色與功能。例如:創造與救贖之工,皆是聖父發命起始,聖子執行做成,聖靈運行實施。既然人是神的形像,所以,同樣的,男與女生命平等,但是職分角色不同。使徒保羅就此明說:「我願意你們知道,基督是各人的頭,男人是女人的頭,神是基督的頭」(林前十一3)。由於「頭」此詞在原文用在人身上時都是指「領導的權柄」,所以此處表明男女在職分角色上的確有別,男人要承擔領袖職責。正如聖子順服聖父,教會順服基督,所以女人要順服男人的領袖角色。
從人被造之初,神的安排計畫就是要男人做領袖;換言之,領袖職分是在男性角色內。亞當先被造,夏娃是為亞當造的,夏娃由亞當而出(林前十一8-9),亞當給夏娃命名(創二23;三20);人犯罪墮落後,神先向亞當說話,亞當要負主要罪責(林前十五22;羅五15)。由此可見,男性角色具「領袖職分」是聖經真理。然而,此「領袖職分」是僕人服事,並非主宰奴役(路二二25-27),因男女都要順服基督。因此,在基督裡,弟兄要作僕人式的領袖,來服事姊妹。
2.4 婚姻中的幫助互補
人犯罪墮落,自我中心的罪性罪行,導致婚姻家庭的亂象橫生,妻子戀慕駕馭丈夫,丈夫轄管奴役妻子(創三16)。在基督的救贖裡,婚姻家庭得到真正解救:「作妻子的當順服自己的丈夫,如同順服主,因為丈夫是妻子的頭,如同基督是教會的頭;作丈夫的,要愛你們的妻子,正如基督愛教會,為教會捨己」(弗五22-25)。因為惟有「順服」才能免於「戀慕駕馭」,惟有「捨己的愛」才能根除「轄管奴役」。因此,丈夫要靠主學習成為「憐愛,果敢,明智」的領袖,妻子要靠主努力成為「主動,賢慧,喜樂」的配搭,彼此相愛,互相勸誡。如此才能更深明白男女性別的尊貴意義,真正享受兩性互補同工的喜悅(西三18-19;多二4-5;彼前三1-7)。
□作業(討論題目):
1. 關於「神的形像」,在教會歷史中有哪些不同的看法? 各有何優缺點?
2. 人是「神的形像」,其目的與意義為何?
3. 人是「神的形像」,在我們的生命與事奉上有哪些重要關連?
4. 男與女的生命地位如何? 職分角色有何不同?
5. 男女性別的幫助互補,應如何運用彰顯在家庭與教會中?
神照著自己的形像造人,將人安置在極美的伊甸園裡,要與人交通團契,賜予人豐盛的恩典,要人享受祂的同在,為祂的榮耀管理萬物。然而,曾幾何時,人竟辜負神恩,犯罪墮落,失去了原有與神的奇妙美好關係。
1. 神與人的團契
1.1 創造的恩福
當神照自己形像造人之後,就「賜福與他們」(創一28)。神是眾光之父,按祂的美意計畫,賜給我們各樣美善全備的恩賜(雅一17)。創世記一至二章告訴我們「創造的恩福」至少有下列各點:
(1)「創作與治理」 人被賦予創作力,可以遍滿全地,治理全地(一27-28);
(2)「品嚐與鑑賞」 人不只可享用園中各樣的果子,也欣賞河流、寶石、花草、樹木之美
(3)「安息與娛樂」 神為人的需要設立安息日,定為聖日,使人得享安息與復甦(二3);
(4)「工作與活動」 人要看守整理園子,給動物命名,管理牠們(二8, 15, 19-20);
(5)「自由與抉擇」 人可自由給動物擇名,隨意吃各樣樹上的果子,(二7, 16-17, 19);
(6)「配偶與婚姻」 這是最上好的福分,夏娃是亞當最合適的幫助,骨中的骨,肉中的肉,生命 的伴侶(二21-25)。
1.2 生命的應許
園中的生命樹,要表明人的生命是來自神,神就是人的生命意義與生活目的;人是神的形像,要為神而活。人當初在聖潔與榮耀中被造的生命,是「起點的完美」;此生命有其成長發展過程,指向「終點的完美」。人應食用生命樹的果子,親近神,與神同行,就必從「起始的榮耀」進至「終點的榮耀」。此即哥林多後書三18所說的『榮上加榮』;從起初「屬血氣的身體,屬土的形狀」進到將來「屬靈的身體,屬天的形狀」(林前十五44-49)。
1.3 善惡的試驗
分別善惡樹的存在,要表明:神就是人分別善惡的標準;神就是真理(約十四6),真理才是檢驗真理的絕對標準。所以,神的話就是真理(約十七17),凡屬真理的人必聽神的話(約十八37)。神設立分別善惡樹作為「試驗」:要人聽祂的話,藉著不吃禁果表明對祂的順服。換言之,神要人在善中來分別善惡,只因神如此說(祂的話就是真理)人就聽從,這才是對神的絕對順服。此「試驗」另外可能的結果,是人選擇不聽神的話背離真理,不以神的話為絕對最高標準,自己作主,自己作為分別善惡的標準,其結果就是人從惡中來分辨善惡。總而言之,此「試驗」的中心,就是「神作主」或「人作主」。
1.4 試驗的後果
面對分別善惡樹的試驗,人以自由意志作此「善惡大抉擇」,其結果必是生死攸關:試驗通過即「生」,經過試驗以後,進入永生,必得生命的冠冕,這是主應許給愛祂之人的(羅二7;雅一12);試驗失敗即「死」,考驗顯出悖逆不順從真理,結局就是死亡,歸於塵土,作為公義的刑罰(創二17;三19;羅二8-9)。「死」是與生命的主隔絕,造成神與人關係的解體:先是「靈死」,然後「身死」,最後「永死」。
此「善惡大試驗」是一時的,是「進入永生」的入門測驗。在永生裡,不會再有「善惡的測驗」,因「末後的亞當」主耶穌基督為我們通過了此試驗,帶領我們進入永生;所以,人不會再失落犯罪,不再有死亡,也不再有悲哀、哭號、疼痛,因為以前的事都過去了(啟二一4)。在新天新地裡,有生命樹,不再有分別善惡樹(啟二二2)。
2. 亞當與人類
2.1 亞當與其後裔
亞當是首先的人,所有的人(包括夏娃)都是從他而來,因神從一本造出萬族的人(徒十七26)。夏娃為眾生之母(創三20),亞當必然是眾生之父。這不只說到亞當是人類的始祖,更是表明他是全人類的元首代表,正如基督被稱為「末後的亞當」,作為所有屬祂的人之元首代表(林前十五45)。亞當與其後裔的關係,正如樹根與枝葉的一脈相連,因神造個人在團體之中;整個人類是大家庭,榮辱與共,休戚相關(羅五12-21;林前十五21-22)。
2.2 「約」的架構
神與祂所造的萬物有立約的關係(耶三三20),神與亞當之間特別的關係,更是用「約」來表達(何六7)。神與亞當(人類的元首代表)所立的約,在神學上稱為「創造之約」(the Covenant of Creation 在創造之初立下的)或「行為之約」(the Covenant of Works 以人所做所行為條件):
約的雙方是神與亞當及其後裔(即全人類);
約的條件是完全順服遵行神的命令(神已將律法的功用刻在人心,羅二14-16,以「不可吃分別善惡樹的果子」作為試驗的中心);
約的恩福賞賜是永生(創三22),背約的咒詛刑罰是死亡(創二17;羅六23);
約的表記是生命樹,作為生命的象徵與保證(啟二二2, 14)。
所以,生命樹與分別善惡樹是設立在園子的當中,以表明此聖約是神與人關係的中心。
3. 人的犯罪墮落
3.1 肇因:亞當夏娃受試探
亞當夏娃受到蛇的試探引誘;蛇是撒但的工具(約八44;羅十六20;林後十一3, 14;啟十二9),要他們犯罪違背神的命令,吃了禁果。此背約的罪行,顯明人不肯無條件絕對順服神的話:在「理智」上,顯出人的自以為是,不信與驕傲自大;在「情感」上,顯露人的邪情私慾,追求罪中之樂;在「意志」上,顯示人妄想與神同等的抉擇。
在人犯罪墮落之先,撒但已經存在,牠原是天使(靈界的受造物),犯罪墮落為魔鬼。關於惡的起源,聖經所啟示的,是一部份天使在撒但的帶領下,不守真理,不守本位驕傲自大,背叛神,成為邪惡勢力。賽十四12-17與結二八11-19,論到巴比倫與推羅的墮落,回溯當初撒但墮落的過程。新約一些經文也論到天使墮落:約八44;約壹三8;提前三6;彼後二4;猶6。雖然惡的存在是先於人的犯罪,撒但的試探是叫人犯罪的誘因,然而,聖經從未減輕人的罪責,因為犯罪是人的抉擇。
3.2 過程:撒但試探人的步驟
撒但試探人犯罪,其謀害欺騙的伎倆十分詭詐(約八44),從創世記三1-5可見其「試探四部曲」:
(1)懷疑神的話 「神豈是真說,不許你們吃園中所有樹上的果子嗎?」撒但先是要瓦解人對神的話的信靠,對其具體真實性產生懷疑;並且故意抹黑扭曲神的話,將一棵樹改說成「所有的樹」,讓人誤會神的命令太苛刻,要人認為神對他居心不良。撒但的詭計,是要人將注意力從「分別善惡(神就是人分辨真理的標準)」轉移至「吃食物(在人與物的關係上自己作主)」。看來,撒但的陰謀得到初步的成功,因夏娃在回答的話中加添了自己的話「不可摸」,顯出她心緒稍亂(然而也顯示她仍深知不可吃禁果);她更忽略了「分別善惡樹」的重要意義,未稱其名,僅稱之為「園當中那棵樹」。
(2)否定神的話 「你們不一定死(原文可譯作「一定不死」)」撒但在人心中造成疑惑之後,下一步是與神唱反調,從隱藏的欺哄轉成公開的否定:神說「必定死」,撒但說「不,不是這樣的!」。這顯明邪惡不只是良善的缺乏,更是真理的相反。撒但公開挑唆,敵擋真理;接著,牠提出顛倒是非的花言巧語,來矇騙欺詐人心。
(3)竊奪神的榮耀 撒但提出的歪理解釋,要人相信神不願人眼睛明亮知道善惡;此為明顯的謊言,事實上,神要人在善中分辨善惡,在善上聰明,在惡上愚拙(羅十六19),不要人在邪惡上眼睛明亮,從惡中得知善惡之分別;乃是要以聽從神的話,從信靠神在真理上眼睛明亮(路二四30-32)。撒但要人在惡中眼睛明亮,事實上是要抹瞎人的心眼,叫人不見真光(林後四3)。撒但引誘人犯罪,最可怕的毒餌是「你們便如神」:唆使人自高自大,妄想與神同等,竊奪神的榮耀。
(4)外在的誘惑 夏娃看見禁果「好作食物」、「悅人眼目」、「是可喜愛的,能使人有智慧」(創三6);這些外在的誘惑,使她不顧真理,違背神的話:「吃的日子必定死」。夏娃亞當接受了試探,為試探所勝,在心裡產生了私慾;私慾牽引使他們看錯了,「肉體的情慾」、「眼目的情慾」、「今生的驕傲」都不是從父神來的,這些事都要過去,唯獨遵行神旨意的,是永遠長存(約壹二16-17)。所以雅各書一12-18告訴我們「試探的過程」之後,教導我們不要看錯了,各樣真正美善的恩賜,都是眾光之父從上頭賜下來的。我們的好處不在祂以外,祂未嘗留下一樣好處不給祂的兒女。
古往今來,撒但都是以此四部曲在試探人,牠試探「末後的亞當」主耶穌基督的方法,與試探亞當夏娃的如出一轍。主耶穌在曠野受試探,得勝的關鍵在於信靠神的話,遵行神的旨意;祂以『經上記著說』來斥責撒但,叫牠退去。勝過試探的方法就是:「人活著不是單靠食物,乃是靠神口裡所出的一切話」,「不可試探主你的神」,「單拜主你的神,單要事奉祂」(太四1-11;路四1-13)。我們既然知道牠的詭計(林後二11),就不要給牠留地步(弗四27);當存純一清潔的心,委身基督,倚靠基督來得勝試探。
3.3 後果:人犯罪造成的結果
人順從撒但的試探,背叛神犯罪墮落,導致悲慘的後果,按創世記第三章簡言之,就是「失落」:失去原有的純真無邪 失落了真理仁義聖潔的生命地位,從此活在罪中,承擔罪咎羞恥,心思向罪惡敞開,自覺赤身露體,隱藏躲避神。此「失落」帶來四方面的「隔絕疏離」:
(1)「與神隔離」 遭致神公義的審判,背約的刑罰,被逐出伊甸園;女人生產必有痛楚,男人汗流滿面才得餬口;
(2)「與人隔離」 失去了人與人之間的真誠和諧關係,自我中心保護自己,不再相愛互信,推諉罪責給對方;此後在家庭中,女人戀慕控制丈夫,男人轄管奴役妻子;
(3)「與己隔離」 本性敗壞,人格解體,心靈虛空迷惘,身體衰老死亡,歸於塵土;
(4)「與物隔離」 因人犯罪,地受咒詛,罪進入世界,大地長出荊棘與蒺藜,受造之物服在虛空之下,受敗壞的轄制(羅八20-21);人與其生存環境疏離,必須努力開墾農耕與制服野獸,才得存活。
總而言之,犯罪墮落使人失去了神的形像,成為罪人:與神隔絕,本性敗壞,終必死亡,累及宇宙。
□作業(討論題目):
1. 在起初,神賜給人「創造的恩福」有哪些?
2. 伊甸園中的「生命樹」與「分別善惡樹」存在的意義與目的為何?
3. 亞當與人類的關係為何?
4. 人犯罪墮落的肇因為何? 其過程如何?
5. 人犯罪墮落造成甚麼嚴重後果?
「人是有罪的」此項事實,人類歷史證據比比皆是,人的良心見證處處昭示。「罪」是複雜的,更是無理的;罪人陷溺罪中,內外皆受綑綁,真是苦不堪言。惟有瞭解「罪」的本質與權勢、「人」的罪污罪責,我們才能真正體會神在基督裡拯救我們的「恩」,是何等長闊高深!
1. 罪的真相
1.1 歷代對「罪」的看法
兩千年來的教會歷史,面對「罪」所帶來的現實衝擊,留下許多神學作品探討這個人類最大的問題。歷代對「罪」的看法,歸納起來有下列幾項:
(1)罪是選擇作惡;
(2)罪是缺乏良善;
(3)罪是驕傲自大,自我中心;
(4)罪是失去了原始之義與聖潔;
(5)罪是驕傲、墮怠、虛謊;
(6)罪是適應不良。
這些說法皆是從道德或心理的角度,點出「罪」的某一面性質症狀,然而並未觸及「罪」的本質核心。明白「罪」的本質真相,關鍵在於「神與人的關係」,以上那些看法都沒有以此作為基本架構。聖經論到「罪」的詞彙,都是以「我們與神的關係」為核心。
1.2 聖經的定義
聖經論到「罪」,指其為:全人類對神的反叛,普遍的墮落心性行為,牽涉每人的每一部份(王上八46;羅三9-23;七18;約壹一8-10)。新舊約聖經稱「罪」是:違背神的聖約、未達至神所為人定規的標準、違犯神的律法、不順從神的指示、污穢自己侵犯神的聖潔、在審判的主面前被定為不義。「罪」的污染敗壞是極具破壞性的,對神的旨意命令,是無理、否定、背叛的反應;其根源是驕傲自大,敵擋神。一切罪行的背後,都有其意念、動機、慾望顯露其墮落心性。
綜合以上所述,我們根據聖經,可以提綱挈領給「罪」下一基本定義:「罪」就是「違背律法」(約壹三4):在行為舉止、習慣、心態、傾向、動機、生活方式上,未行所當行,行所不當行,即沒有順從或違反了神的律法(即「真理行在愛中」的生活規範,太二二37-40)。
1.3 罪的層面與本質
因「罪」就是違背神的律法,所以聖經常將「罪」與「律法」對照比較(羅一32;二12-14;四15;五13;雅二9-11);並藉之將「罪」的許多層面顯示出來(耶十七9;太十二30-37;可七20-23;羅一18-20;七7-25;八5-8;十四23;加五16-21;弗二1-3;四17-19;來三12;約壹五17)。以「神」為中心,根據「「神與人的關係」,我們可從多層面來描述「罪」:
(1)就「律法」而言,罪是無法無天;
(2)就「目標」而言,罪是未中紅心;
(3)就「權柄」而言,罪是反叛悖逆;
(4)就「聖潔」而言,罪是污穢不潔;
(5)就「審判」而言,罪是過犯刑責;
(6)就「真理」而言,罪是錯謬虛謊;
(7)就「同在」而言,罪是隔絕疏離;
(8)就「生命」而言,罪是失落死亡;
(9)就「公義」而言,罪是不仁不義;
(10)就「榮耀」而言,罪是羞恥虧缺。
歸納上述「罪的層面」之討論,我們可見「罪的本質」包括兩要素:
(1)罪是實際的邪惡,不只是缺乏良善,乃是敗壞行惡,扭曲了神的形像;
(2)罪是與神為敵,反抗神的命令,悖逆神的真實聖潔公義。
正如約瑟的表白「我怎能行這大惡,得罪神呢?」(創三九9)與大衛的悔罪禱告「我向你犯罪,唯獨得罪了你,在你眼前行了這惡」(詩五一3-4)所顯示的,每一個罪,無論對象是神或人,都是「得罪了神」與「行了這惡」。
2. 罪的普世性
亞當夏娃犯罪之後,罪迅速蔓延,影響深遠。該隱謀殺他的兄弟亞伯;其子孫拉麥,驕縱自大肆無忌憚(創四3-9, 23-24)。到了挪亞之時,全地滿了強暴,人終日所思想的盡都是惡(創六5),遭致洪水毀滅普世的刑罰。洪水之後的人,和洪水之前的人一樣,從小時心裡就懷著惡念(創八21,是神的恩典憐憫,不再用洪水毀滅世界)。世上沒有不犯罪的人;人心比萬物都詭詐,壞到極處,誰能識透呢?(王上八46;耶十七9)沒有義人,連一個也沒有;世人都犯了罪(羅三9-23)。聖經多處經文直接指證罪的普世性(詩一四三2;箴二十9;傳七20;加三22;雅三2)。
3. 罪的區分
聖經不僅告訴我們:人是罪人,在生活上犯了許多;聖經更啟示我們:人是生來就有罪(伯十四4;詩五一5;約三6)。死是從罪來的,因罪的工價乃是死(羅五12;六23);嬰兒會死亡,顯示嬰兒也是有罪的。此即顯明人有與生俱來的罪,在神學上稱為「原罪 Original Sin」,以與人本身在思想或行為上所犯之罪「本罪 Actual Sins」有所區分。
3.1 原罪的界說
「原罪」並非指神所造的人是有罪的(神造人原是正直,傳七29);也不是指受精懷孕分娩過程是有罪的。「原罪」乃是表明:
(1)人生命一開始,尚未實際犯罪之前,在母胎裡就有罪性;
(2)此內在的罪性,是人一切實際所犯的罪之根源。換言之,我們並非因為犯罪才成為罪人,我們因為是罪人(與生俱來的罪性)所以我們犯罪。
3.2 原罪的由來
「原罪」也表明亞當的罪與全人類的罪之間的必然關連。亞當是人類的始祖,神與人立約的代表;亞當為全人類之元首,在神面前代表整體人類。亞當犯罪背約,這罪牽連全人類。換言之,全人類在亞當的罪裡有分。羅馬書五12-21講明亞當與眾人的關係:「罪從亞當一人入了世界,眾人都犯了罪;連那些不與亞當犯一樣罪過的,也在死的權下;因一人的過犯,眾人都死了;因一人犯罪就定罪,審判因一人定罪;因一次的過犯,眾人都被定罪;因一人的悖逆,眾人成為罪人」。此即哥林多前書十五21-22所表明的真理:「死是因一人而來,在亞當裡眾人都死了」。
3.3 歸屬的原則
立約的元首代表與約內眾人合為一體,此奇妙關係是神的定規安排,是我們無法測透的奧秘,卻是聖經所啟示的。這「約內聯合」的架構,使我們在「首先的亞當」裡與他的罪有分,承擔罪責,承襲罪性。然而,也正是因這「約內合一」的關係,我們在「末後的亞當」主基督耶穌裡與祂的義有分,承受洪恩,得新生命(羅馬書五17)。羅馬書五章與哥林多前書十五章同證「約的歸屬原則」,藉此表明救恩真理:「死由亞當來,生從基督得」。
總而言之,「原罪」與「本罪」的區分是重要的:原罪是我們與亞當有分的,在亞當裡的罪,是一次的;「本罪」是我們在自己生命裡所犯的罪,是多次的。
4. 人類的苦況
4.1 全面的敗壞
「原罪」使亞當的後裔全人類落入苦況,不僅是承擔「罪的責任」,也承襲了「罪的敗壞」,即罪人內在的腐敗,其內心毫無真實的良善(羅一28-32;太十九17)。罪的污染敗壞,滲入人的理智情感意志,感染人性的每一層面;罪的邪惡權勢,使人成為全面受罪性控制影響的罪人。神學上稱此為「全面的敗壞Total Depravity」,這並非指每一個人在每時每地都盡可能的活出其敗壞,乃是表明人的每一方面都受到罪的影響,皆有敗壞的因子(羅十三13;一19-21;林前六9-10;林後十二20-21;加五19-21;西三5-9;弗四31;五3-7;提前一9-10;提後三1-5;多三3)。保羅見證此「全面的敗壞」在人類生命中造成的苦況:「我是屬乎肉體;在我裡頭,就是在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;我願意的善,我反不作,我所不願意的惡,我倒去作;乃是住在我裡頭的罪作的;我願意為善的時後,便有惡與我同在;叫我附從肢體中犯罪的律;我真是苦阿!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?」(羅七14-24)
人心的詭詐敗壞,從歷史記錄與我們的經驗皆可得證:平時守法的公民,到了戰時卻做出燒殺擄掠的罪行;人是可以壞到連禽獸都不如。這都是我們裡面的罪性,趁機發作使然。感謝神!惟有靠著主耶穌基督,在祂裡面就得釋放了。
4.2 罪人的無能
罪人「全面的敗壞」導致了「全面的無能 Total Inability」:罪人無法靠自己以真誠全心來回應神,順服祂的話(約六44;羅八7-8)。罪人的心墮落敗壞,無能回應神,聖經稱此狀況為「死在過犯罪惡之中」(弗二1, 5;西二13)。人因墮落處於有罪的狀況,在意志上已經失去任何屬靈的良善,無法靠之得救;人既然成為屬血氣的人,與真實的良善相反,行惡死在罪中,就不能憑自己的力量改變己心,甚至連預備自己來悔改也不能。正如古實人不能改變皮膚,豹不能改變斑點,人習慣犯罪行惡,根本無能自救(耶十三23)。
4.3 自由的意志?
人按神的形像被造,被賦予「自己選擇」的能力:人按照自己的善惡判斷與傾向喜好,作抉擇來生活行事。因此,人也要為自己的選擇負道德責任,向人負責與向神交帳。人不是機器人,人是「選擇由自己的受造物 Free Agent」。就此而言,人一直永遠都是有「『由自』意志Free Agency」:亞當在其犯罪墮落前,在其墮落後,皆是如此;今天的我們亦如此,現已在天家成聖得榮的聖徒亦是如此。
然而根據人與罪的關係(有無犯罪的可能)來說,人卻處於四種不同的狀態:
(1)被造時,可能犯罪;
(2)墮落後,「不」可能「不」犯罪;
(3)得救後,可能「不」犯罪;
(4)在天家,「不」可能犯罪。
第(4)狀態,是我們得救的最終目標與最大喜樂:在新天新地裡,我們仍是選擇由自己,但「隨聖心所欲,不犯罪逾矩」,因為那時我們的生命已是完全聖潔、得著榮耀。
在第(2)狀態中的罪人,乃是處於「全面的敗壞」與「全面的無能」的狀況中,其意志受罪的綑綁,雖然他仍有「『由自』意志」,但是他隨己意選擇的,全受罪的污染控制,是「隨罪心所欲,不可能不犯罪」。就「無法在神面前行真理良善」而言,罪人失去了在真理裡面的自由(約八31-32)。所以,罪人沒有真正「自由(不受罪奴役)的意志 Free Will」。
「原罪」使得我們心被綑綁,沒有自由,來分辨選擇神的路;只有當我們蒙恩得救,神賜給我們新的心,在基督裡成為新造的人,我們才有「重獲自由的意志 the Freed Will」(羅六16-23;林後五17;約八34-36;加五1, 13)。
□作業(討論題目):
1. 何謂「罪」? 聖經的定義與世俗的定義有何不同?
2. 罪的本質為何? 其層面有哪些?
3. 「原罪」與「本罪」有何區分? 二者的關係如何?
4. 「原罪」由何而來? 帶給我們甚麼影響?
5. 罪人有「『由自』意志」,卻無「自由意志」,所指為何?
當亞當背叛神,犯罪墮落之後,他與其後裔全人類成為背約的子民,落在「行為之約」(或稱「創造之約」)的咒詛刑罰中。罪人無法藉此約得生命,所以,神因祂愛我們的大愛,以豐富的恩典憐憫,安排了「救恩計畫 Plan of Salvation」,設立「恩典之約 Covenant of Grace」(或稱「新造之約 Covenant of New Creation」。神以此聖約將生命與拯救,藉主耶穌基督白白賜給罪人,要他們相信主耶穌基督而得救。
1. 救恩計畫
聖經清楚啟示:神是按照祂自己的旨意計畫行作萬事(弗一11),所以,神拯救人,是按照祂預定的旨意計畫,並非在人墮落之後臨時起意,想出補救的辦法;換言之,神的救恩計畫是在祂永恆的旨意中,乃是在創立世界以前,在萬古之先,就已安排定意(弗一4;三11;提後一9)。
1.1 聖經的基礎
主耶穌基督在福音書裡常見證說:祂受聖父差遣降世,使命是完成救恩計畫,實現救恩應許,拯救失喪之子民(約五19-30;六38-40;十七3-12)。約翰福音十七章,以弗所書一章,與羅馬書八章,都詳細說明此救恩計畫是三一真神的計畫與工作:聖父的美意預定安排;聖子成為救恩的中保,順服聖父的旨意,領受聖父所賜的應許,完成十架救贖,與屬祂的子民合一;聖靈將此救贖大恩,實施在子民的生命處境裡。
神為我們所預備的「救恩計畫」是如此豐富奇妙,真是眼睛未曾看見,耳朵未曾聽見,人心也未曾想到的(林前二6-9)。聖經強調此「救恩計畫」有三要點:
(1)「永恆性」 救恩計畫是父神在永恆裡預定的:聖子主耶穌按父神的定旨先見,道成肉身臨世,被交與人,死於十架;這乃是成就父神意旨所預定必有的事(徒二23;四28)。此永恆的救恩計畫之中心,是主基督的寶血救贖;這是在創世以前就定規,在這末世才為我們顯現(彼前一2, 19-20;來十5-10);我們的名字,在創世以前就被記在羔羊的生命冊上(啟十三8),此即顯明「救恩計畫」的永恆性。
(2)「主權性」 救恩計畫是神的主權旨意,神並無義務要拯救罪人(神並不救拔天使,來二16);這完全是父神的美意,並無任何外在因素,迫使神必須拯救人類。神救了我們,以聖召召我們,不是按我們的行為,乃是按祂的旨意和恩典(提後一9);我們得救,不是因著我們自己,完全是本乎神的恩典(弗二8);神因祂愛我們的大愛,就按自己的意旨所喜悅的,預定我們藉著耶穌基督得兒子的名分(弗一5;二4-5;羅八28-39;九11)。
(3)「目的」 救恩計畫的目的是要使我們成為聖潔:父神在基督裡揀選我們,是要使我們在祂面前成為聖潔,無有瑕疵(弗一4);那召我們的既是聖潔,所以我們也要聖潔;祂召我們出黑暗入祂奇妙的光明(彼前一15-16;二9);因此,我們是同蒙天召的聖潔選民,基督徒被稱為「聖徒」(來三1;西三12;見保羅各書信的開頭稱呼)。我們基督徒生活,從「稱為義」的起點到「得榮耀」的終點,皆是離不開「聖潔」;我們得救贖成聖潔的最終目的,乃是要恢復神的形像,成為主耶穌基督的模樣,使祂榮耀的恩典得著稱讚(羅八28-30;林後三18;弗一6, 12;四24)。
總而言之,救恩計畫是包括天上各樣屬靈的福氣,即在主基督裡得著的基業(弗一3, 11);包括神美意預定的萬事,萬事互相效力,叫被召的人得益(羅八28);天上地上一切所有的,要照所安排的救恩計畫,在基督裡同歸於一(弗一9-10),使基督為教會作萬有之首(弗一15-23)。
1.2 基督為中保
救恩計畫的的中保是聖子主耶穌基督;基督是末後的亞當,是立約的元首代表(羅五12-21;林前十五22),詩篇二7-9 與 來一5 說到聖子的救贖大業與救恩應許;詩篇四十7-8 與 來十5-10 論及基督樂意遵從父神的美意,降世作贖罪祭。聖子更是救恩計畫的保證與執行者(來七22),祂代替了罪人的地位,承擔了我們的罪責與刑罰,滿足了律法公義的要求,賜給我們新的生命;因此,他身為末後的亞當,成為叫人活的靈,使人得釋放自由(林前十五45;林後三17-18)。
「救恩計畫」對主基督來說,是「行為之約」,在其中祂滿足了原來神與人之間「行為之約」的要求;祂成功了首先的亞當所失敗的,因祂一次的義行與祂一人的順從,我們就稱義得生命了(羅五18-19)。然而,「救恩計畫」對我們來說,卻是「恩典之約」的永恆根基,我們得著白白的恩典,在基督裡得蒙救贖,過犯得以赦免,承受主基督為我們取得的豐富榮耀。所以,「在基督裡」乃是整個「救恩計畫」的中心(弗一3-6, 9-12;提前一9;羅八29):神的兒女在基督裡,與主合一,成為新造的人(林後五17;來二13;賽八18)。
1.3 定規與應許
「救恩計畫」的內容定規:聖父差遣聖子道成肉身臨世,取了人性與人認同,卻沒有罪(加四4-5;來二10-15;四15;腓二7-8);聖子生在律法以下,承擔罪人應受的刑罰,為我們捨己,叫我們不致滅亡反得永生(詩四十8;加一4;四4-5;約三16;十10-11);聖子要藉著聖靈的更新,將祂所成就的救贖恩典實施在我們身上,使我們奉獻全人為主而活(多三4-8;約十28;十七19-22;來五7-9;羅十四7-9)。
「救贖計畫」的應許安排:聖父應許聖子為祂預備身體(來十5);以聖靈膏祂(賽四二1;六一1-2;路四16-21;約三34);與祂同在,在祂的工作上支持祂(賽四二6-7;路二二43;約五19-23;六57;八28-29);將祂從死裡復活,高升至父神的右邊(詩十六8-11;徒二24-33;腓二9-11);使祂差遣聖靈保惠師來,建立教會,教導我們(約十四15-17, 26;十五26;十六13-15);拯救並保守我們到底(約六37-40, 44-47;十27-29;十七11-12;約壹五13);並且賜給祂無數的後裔(詩二二22-23, 27;七二17;來二10;賽五三10-12;啟七9-10)。
2. 恩典之約
根據「救恩計畫」,神與我們罪人在基督裡所立的約,完全是神的無限大愛與白白恩典,因此稱為「恩典之約」,與在亞當裡的「行為之約」作為區分對照。在「行為之約」中,約法的成功或失敗,是根據亞當自己的抉擇行動;然而,在「恩典之約」裡,神親自為罪人預備了主耶穌基督為中保,作我們的贖價,使我們藉著聖靈得重生,得著神兒女的名分(提前二5-6;羅八14-17)。
2.1 立約的雙方
神是「恩典之約」的主動者,設立此約的內容,決定了另一方與祂的關係;在基督裡蒙恩得救的罪人是此約的另一方,領受從此約而來的恩福。「恩典之約」可從「目的」與「途徑」兩方面來看其意義:
(1)「生命的團契」 此約本身的目的,是要帶來神與人之間的生命團契,使罪人能因信得救,重新成為神的兒女,享受神的同在;此「神與人同在」的聖約,藉著聖靈的運行實施,在救贖歷史中實現了;神的恩典在基督裡帶來屬靈的結果,人真實活潑的信心抓住了神的應許,人享受經歷生命交流的福分,並將得著神的應許完全實現。根據此目的,可定義「恩典之約」為:神與我們這些得救的罪人,在基督裡所立的恩約,在此約中,神將祂的同在與一切救恩之福氣賜給我們,而我們是以信心獲得神的拯救與一切恩惠慈愛(創十八18-19;申七9;代下六14;詩二五10-14;一0三17-18;約一12-13;三16-18;彼後一3-4)。
(2)「法定的聖約」 此約是為達到上述屬靈目的而設立的聖約,作為實現「神與人同在」的途徑。作為法定之約,背約之人就得約的咒詛刑罰,如以實瑪利、以掃、以利的惡子、倒斃曠野的叛逆之以色列民、賣主的猶大等人。這也顯明他們雖然領受了恩約的表記,進入了約的法定關係,然而並未得到與神團契、生命交流的實質福分。守約信靠神的子民,就領受神在恩約中所保證的生命福祉。就此廣義而言,可定義「恩典之約」為:神與信徒及其後裔,所立的法定聖約(創六18;十二1-3;十七7;來十一7-10;徒二38-39;十六13-15, 30-34;羅九4)。
總而言之,「恩典之約」就內在實質而言,乃是「與神同在、生命團契」;就外在形式而言,則是「法定聖約、生活準則」。
2.2 約的主題與特徵
「恩典之約」是「神與人同在(以馬內利)」的恩約,其主題是「神要作我們的神,我們要作祂的子民」(出六7;耶三一33;三二38-40;結三四 23-25, 30-31;三六25-28;來八10;林後六16-18;啟二一3)。此約的特徵有四:
(1)是「恩典的」約,是神向罪人施恩的結果與彰顯,從始至終都是神的恩典;
(2)是「永遠的」約,不能破壞廢棄的約(羅九6-8;十一29);雖然人有時會失信背約,但是神永遠都是信實可靠的(提後二13);
(3)是「有實質範圍的」約,約的應許只實現在蒙恩得救的人身上(太七13-14;二二14;徒十三48);
(4)是「一貫的」約,在各時代中施行的外在方式雖有不同,但在基本實質上是同一的,基本應許並無二致(創十七7;加三29),福音是一樣的(徒四12;加三8),對信心的要求是同樣的(羅四16, 23-24;加三6-7),中保是同一的,都是要藉著信靠基督而得救(來十三8;加三16;約十四6;提前二5)。
3. 「恩典之約」在救贖歷史中的彰顯
「恩典之約」在救贖歷史不同時代的彰顯,其進程如下:
(1)「首先的福音」,是亞當夏娃犯罪墮落之後,神應許「女人的後裔要打破蛇的頭」(創三15),這是指彌賽亞要來,擊破惡者的權勢;
(2)「挪亞之約」使得挪亞一家藉方舟得救,地能存留,不再受洪水的刑罰;此普遍恩典保證了罪人居住環境的穩定性,對「恩典之約」的實現而言是必須的;
(3)「亞伯拉罕之約」是此恩約的正式宣告,是舊約時期的特殊安排,對象是亞伯拉罕及其後裔;「信心」是此約必須的要求,「割禮」是此約的聖禮,作為「因信稱義」的印記;
(4)「摩西之約」是在西乃山立定的,基本上與「亞伯拉罕之約」是一樣的,對象是以色列民族;律法作為生活準則而賜下,目的乃是叫人知罪,謙卑悔改(羅三20),其功用是訓蒙的師傅,引人歸向基督(加三24);以原有的「割禮」為基礎,「逾越節的晚餐」成為第二聖禮,作為「因羔羊之血得救贖」的印記;
(5)「大衛之約」顯明彌賽亞救主是大衛的子孫,祂的國度沒有窮盡;
(6)「新約」是 耶利米書三一31-34 與 以西結書三六25-28 所應許的,希伯來書八 6-13所見證的「更美之約」,基本上與前述之諸約是一貫的(羅四;加三),進而擴展前約的範圍,成為普世性的恩約,臨到全人類;此新約有極大的榮光,是使人得生、稱義的、長存的、屬靈的職事(林後三6-11);「洗禮」取代了割禮,「聖餐(主的晚餐)」取代了逾越節的晚餐,成為「新約」的聖禮。以「主基督的寶血」所立的「新約」,是「恩典之約」的至高彰顯與最終實現,即「以馬內利:神與人在基督裡同在」。
□作業(討論題目):
1. 何謂「救恩計畫」? 聖經對此計畫所啟示的重點為何?
2. 「救恩計畫」以基督為中保,其定規與應許是甚麼?
3. 甚麼是「恩典之約」? 對你我的意義為何?
4. 「恩典之約」的主題與特徵是甚麼?
5. 「恩典之約」在救贖歷史中,所彰顯的進程為何?
主耶穌基督按照「救恩計畫」為「恩典之約」的中保,成為罪人的救主,除祂以外別無拯救;祂是唯一的名,我們可以靠著得救;祂更是唯一的道路,使人得以與神和好。認識耶穌基督是人生最重要的事,因為認識耶穌基督,這就是永生(約十七3)。
1. 基督的名稱
「耶穌基督是誰?」是生死攸關的切身問題。主耶穌曾問門徒說:「你們說我是誰?」,彼得回答說:「你是基督,是永生神的兒子」(太十六15-16)。此答案說出了祂的名字與稱號;基督的名稱是認識祂的起點。在聖經中基督最重要的名稱如下:
1.1 耶穌
這是希伯來文「約書亞」的希臘字,其意義是「主耶和華拯救」或「主耶和華是拯救」。在舊約裡有兩位「約書亞」:一是嫩的兒子約書亞,摩西的助手與繼承人,帶領以色列人進迦南得地業(書一1-3;十四1),他預表基督的君王職分;另一位是約撒答的兒子約書亞(該一1;亞三1;拉二2作「耶書亞」),是大祭司,隨同所羅巴伯等人帶領以色列民,從被擄之地歸回,重建耶路撒冷聖殿(拉三2;五2),他預表基督的祭司職分。「耶穌」此名乃是神親自命名,藉天使來吩咐約瑟給聖嬰起名叫「耶穌」,因為「祂要將自己的百姓從罪惡裡救出來」(太一18-21)。
1.2 基督
這是希伯來文「彌賽亞」的希臘字,意即「受膏者」;根據舊約,「先知、君王、祭司」此三種人都要受油膏抹(王上十九16;撒上十1;利八12),象徵他們被聖靈膏抹,得能力有資格來履行其職分。主耶穌降世為救主,集「先知、君王、祭司」三職分之大成(太二一11;徒三22;來四14;十10-14;路一32-32;約十八37),祂受到聖靈的膏抹與同在(徒四26-27;十38;約一32;三34)。「彌賽亞」就是詩篇第二篇所預言的「受膏君」,雖受列國萬民的敵擋,但是祂必擊敗邪惡勢力,得基業統治萬方。以色列人誤解「彌賽亞」為政治軍事領袖,然而,基督降世是為打破蛇的頭,擊敗罪的權勢,拯救神的子民,建立神的國度(徒四24-30)。
1.3 人子
「人子」是主耶穌在福音書中最常用的自稱(太八20;九6;可八31;十45;路七34;十九10;約六27;十二23)。舊約在以西結書與但以理書提到「人子」的稱呼。先知以西結被稱為「人子」(結二1),他受差遣入以色列百姓中,同受苦難,預表主耶穌的人性;但以理書中的「人子」是駕著天雲而來,得權柄統治萬民,祂的國永不敗壞(但七13-14),這預表主耶穌的神性。「人子」來,為要尋找拯救失喪的人,服事人,捨命作多人的贖價(路十九10;太二十28);主耶穌「人子」的名稱,最能表明「基督耶穌降世為人,是神與人之間的中保」與「祂願萬人得救,明白真道」(提前二4-5);「人子」此名也見證祂將在尊貴榮耀中,駕著雲彩再來(太十六27-28;二六64;路二一27)。
1.4 神子
耶穌基督是「神的兒子」(約一34, 49;十一4;太八29;十四33;十六16;二七54),是「三位一體真神」的第二位格,即「聖子」。從永遠到永遠,是聖子(約一1;十七1, 5, 11;來一2-5)。聖子降世,道成肉身,取了人性;祂並未須臾失去「神子」的身分,所以,祂被稱為「至高者的兒子」祂是「聖者」,必稱為「神的兒子」(路一32, 35)。祂是神的獨生子,只有祂將聖父表明出來,祂與父原為一;人看見了聖子,就是看見了聖父(約一18;三16;十30;十四9)。主耶穌,按肉身說,是大衛的後裔;按聖善的靈說,以大能顯明是「神的兒子」(羅一3-4)。福音書寫作的目的,乃是要叫我們信耶穌是基督,是「神的兒子」,並且叫我們信了祂,就可以因祂的名得生命(約二十31),因為人有了「神的兒子」,就有生命(約壹五12)。
1.5 主
「主」此稱呼在聖經中有不同的涵義:可用來作禮貌上的稱呼,亦可用來稱呼主人或官長等有權位的人,也可用來指「上帝」。舊約聖經的希臘文譯本「七十士譯本」以「主」此字來翻譯「耶和華」。所以,福音書中稱耶穌為「主」的經文,其涵義要視上下文而定。有些稱耶穌為「主」的經文,明顯是「神」的同義詞(可二28;十六19-20;路二11;三4)。特別在基督復活之後,「主」此字專用來指「神」或與「神」連用,如多馬稱耶穌為「我的主,我的神」(約二十28)。此後,「耶穌是主」有更深刻豐富的意義,例如基督徒被聖靈感動說「耶穌是主」;一切被造的無不屈膝,無不口稱「耶穌為主」(腓二11;林前十二3)。
2. 基督的神人二性
從上述基督的名字與稱號,我們已清楚明白聖經的啟示:基督是完全的神,也是完全的人。祂具有完全的神性與真實的人性,是神在肉身顯現;這是大哉敬虔的奧秘(提前三16)。
2.1 基督的神性
耶穌基督是完全的神,這是聖經直接的宣告(約一1, 18;二十28;徒二十28;羅九5;林前二8;腓二6;多二13;來一8;約壹五20)。聖經見證:
(1)祂具有「神的名字」(賽九6;耶二三5-6;彌五2;瑪三1;約一23;徒二21;羅十9-13);
(2)祂有「神的屬性」:永在(賽九6;約一1;啟一8;二二13),無所不在(太十八20;二八20;約三13),無所不知(約二24-25;二一17;啟二23),無所不能(賽九6;腓三21;啟一8),永不改變(來一10-12;十三8),神性一切的豐富(西二9;約一18);
(3)祂作的事是「神的作為」:創造(約一3, 10;西一16;來一2, 10),護理(路十22;約三35;弗一22;來一3),赦罪(太九2-7;二7-20;西三13),施行神蹟(太八23-27;可一32-34),叫死人復活,施行審判(太二五31-46;約五21-27;提後四1),末日再來,更新萬物(來一12;彼後三10-13;啟二一5);
(4)他具有「神的尊榮」(約十四1;十七5;太二八19-20;林後十三14;來一6;啟十九16)。
2.2 基督的人性
另一方面,聖經也明確啟示:耶穌基督是真實的人,具有完全的人性。祂稱自己為人(約八40,原文作「你們卻想要殺我這個人」);也被稱為人(徒二22;羅五15;林前十五21)。聖經見證耶穌基督:
(1)有人的家世與名稱,為童貞女馬利亞所生(路二6-7;加四4),是亞伯拉罕的後裔、大衛的子孫(太一1;羅一3),被稱為拿撒勒人(徒二22-23;四10;十38),常自稱為「人子」即「人之子」。
(3)具有人的基本要素,身體與靈魂(太二六12, 26, 38;路二三46;二四39;約十一33;十三21;十九30;來二14)。
(4)經歷出生成長過程,藉學習得以完全(路二7, 11, 40, 52;來二10, 18;五8-9)。
(5)經歷人性需要、感受人生苦難,如飢餓、口渴、疲倦、睡眠、流血流汗、死亡(太四2;八24;二一18;約四6;十九28;可四38;約十九34;路二二44;二三46)。
(6)具有人的真誠情感,如憐憫(太九36)、憂愁(可三5;約十二27)、傷痛(路二二44)、哭泣(約十一35)、哀哭祈禱(來五7)、憤怒(可三5)、熱心(約二17)、歡樂(路十21)。
2.3 二性的必須
2.3.1 人性的必須
耶穌基督必須具有人的性格,因為祂來到世上的目的是要拯救罪人,所以祂必須成為人,凡事該與祂的弟兄相同,與我們認同,才可作人的立約代表,救拔我們,代替我們承擔罪責(來二10-17);祂必須成為人,經歷人所經歷的試探、忍受人的苦痛,如此親身體會了我們的苦難,才能體恤我們的軟弱,成為我們患難中隨時的幫助(來二17-18;四14-16;五2, 7-9)。
另一方面,基督也必須是一無罪的人,才能有資格替罪人贖罪(來四15;七26-27)。然而,一無罪的人只能代贖一有罪的人,並不能代贖眾罪人;要救贖眾罪人,成為萬人的贖價,惟一的救法就是:只有神的兒子親自道成肉身,降世為人,具無窮生命的大能(來七16),才能帶來「一次永遠」無限價值的贖罪功效(來九25-28)。
2.3.2 神性的必須
基督必須是神的兒子,具完全的神性;惟有如此,才能:
(1)擔保了祂的無罪,代贖我們的罪(羅八3;林後五21;來四15);
(2)保證了祂的贖價無限,擔當多人的罪,拯救萬人(賽五三5-12;太二十28;提前二6;羅五15-21;林後五14-15;來九15);
(3)確保了祂的死裡復活,因祂是神的兒子,以死敗壞掌死權的魔鬼(來二14-15);死亡不能拘禁祂(徒二24);祂得勝死亡,救贖我們脫離罪與死的權勢,更賜給我們永生;所以,我們是已經出死入生了(約五24;十一25-26;羅六8-14;提後一10;約壹五1-5;啟一18)。
綜合上述,基督「神人二性」是絕對必須的,因為在神和人中間,只有一位中保,乃是降世為人的基督耶穌,祂捨自己作萬人的贖價(提前二5-6)。
3. 基督位格的合一
耶穌基督具有神人二性,然而祂只有一位格。「三位一體」教義彰顯主耶穌是完全的神;「道成肉身」教義啟示主耶穌是真實的人。此兩項真理合在一起,見證了主耶穌基督是同一位格有二性。
3.1 聖經的見證
聖經從未提到主耶穌是具有雙重位格:只有一位中保,而中保之內沒有「你」與「我」的位格區分(「三位一體」則有位格的區分與彼此的對話,如詩二7;四十7-8;約十七1-5, 21-24);主耶穌從未以複數語氣來稱祂自己(異於創一26;三22;十一7)。另一方面,聖經明示主耶穌的二性是在一個位格裡的聯合:有些經文同時講到主耶穌的神人二性,顯然只是論及一個位格(羅一3-4;加四4-5;腓二6-11);聖子「神聖位格」先只有「神性」,道成肉身以後,加上「人性」與「神性」聯合(約一14;羅八3;加四4-5;提前三16;來二2, 11, 14;約壹四2-3)。
3.2 屬性的相通
主基督的神人二性,在同一位格裡是相通的。主基督說話的心意,有時是來自神性方面(約十30「與父原為一」;十七5「未有世界以先,與父所同有的榮耀」),有時是來自人性方面(太二七46「為甚麼離棄我」;約十九28「我渴了」),然而都是同一位格在說話。這清楚顯明:基督「人性」或「神性」的特質,就是祂「位格」的特性,屬於同一位格。故此,有關基督「人性」或「神性」的述詞,都屬於祂的「位格」。例如:有關人性的作為(「用自己的血所買來」、「釘在十字架上」),歸屬於神性名稱(「神」、「榮耀的主」、「神子」),見徒二十28;林前二8;西一13-14。神性的作為(如「從天降下仍舊在天」,「在萬有之上永遠可稱頌」),歸屬於人性名稱(「人子」,「從以色列人出來的基督」),見約三13;六62;羅九5。
3.3 「迦克敦信經」
主後451年迦克敦大公會議,根據聖經,制訂信經,宣告:「是同一基督,是子,是主,是獨生的;具有二性,不相混亂,不相交換,不能分開,不能離散;二性的區別不因聯合而消失,各自的特點反得以保存,會合於一位格、一實體之內,而非離別成兩個位格」。自從道成肉身以來,主基督的一切工作,都是以「一位二性」的中保身分完成的,這真是大哉敬虔的奧秘,無人不以為然:就是神在肉身顯現,被聖靈稱義,被天使看見,被傳於外邦,被世人信服,被接在榮耀裡(提前三16)。
□作業(討論題目):
1. 基督的名稱有哪些? 各自所代表的意義為何?
2. 基督具完全的神性,有哪些聖經的明證?
3. 基督具完全的人性,有哪些聖經的明證?
4. 基督為何必須具有神人二性? 這與你我有何重要關係?
5. 基督的神人二性在同一位格裡,是如何相通?
「福音」,就是使徒當日所領受、又傳給我們的:「第一,就是基督照聖經所說,為我們的罪死了,而且埋葬了;又照聖經所說,第三天復活了」(林前十五1-4)。這是說到耶穌基督所經歷的不同階段狀況,此為基督福音的基本內容。另外,主基督在不同階段裡藉以執行「中保」任務的職位身分,也是我們認識基督救恩的必要關鍵。
1. 基督的狀態
神與人之間的中保耶穌基督,自道成肉身降世,至榮耀大能再臨,其間所經歷的地位身分與情況處境,在神學上稱為「基督的狀態」(腓二6-11)。在整個過程中,基督先後處於兩種不同的狀態:「降卑」與「高陞」(弗四8-9)。在「降卑」狀態經歷降世、受苦、受死、埋葬;在「高陞」狀態經歷復活、升天、掌權、再臨(路二四26;林後八9;加四4-5;來一3;二9-10;四14-15)。
1.1 降卑的狀態
基督道成肉身,降卑成為人的樣式,此即表明:祂放下屬天的尊貴富足,因著我們成為貧窮;捨下至高榮耀的神聖樣式,取了奴僕的形像(腓二6-8;林後八9)。祂本是律法之上的頒佈者,卻生在律法以下,服在律法之下,為我們承擔律法的咒詛(太三13;加四4;三13)。基督如此降卑的狀態,可分為四階段:
1.1.1 基督的降世
神的兒子耶穌基督道成肉身降世,祂的神性並無減損,乃是增加了人性,成了肉身(約一14, 18;約壹四2)。基督道成肉身的方式,乃是「童貞女生子」(太一18-23;路一27, 30-35;二6-7);這奇妙的降生是聖靈超然的作為,基督超然的位格是屬靈的、出於天(約三6;林前十五47);蒙聖靈的超然保守,至高者的能力蔭庇,因此,所降生的基督是「聖者」(路一35),基督的人性從起始就不受罪的污染,不承擔亞當的罪性罪責。基督為童貞女馬利亞所生,應驗了救主是「女人的後裔」的預言(創三15),使得基督具有真實的人性,與祂的弟兄相同,為要除掉人的罪,拯救罪人(來二14-18;提前一15;約一29;約壹三5)。
1.1.2 基督的受苦
基督在世,一生都是在苦難中;祂是聖潔無罪的,卻活在充滿罪惡的世界裡;撒但攻擊試探祂,祂的子民拒絕祂,親人誤解祂,敵人迫害祂;基督一生忍受這又不信又悖謬的世代,多受痛苦,常經憂患(太十七17;賽五三3)。末了,基督經歷十字架的道路,面對苦杯,猶大的出賣,同胞的控告誣陷,門徒逃散,彼拉多的枉法定刑,軍兵的戲弄,背負粗重十架,忍受罪人的頂撞(來十二3)。甚至,在那剎那間,父神也掩面不看祂,這對神子獨特敏銳的感受而言,是極大的痛苦(太二七46)。祂的受苦,完全是為了我們;祂因苦難學會了順從,祂既得以完全,就為凡順從祂的人成了永遠得救的根源(來五8-9)。
1.1.3 基督的受死
基督受苦以致於死,且死在十字架上(腓二8);身體遭受死亡(路二三46;約十九34),心靈上嚐了死味(太二七46;來二9);祂將命傾倒,以致於死,也被列在罪犯之中,擔當了多人的罪(賽五三4-12,林後五21;約十九11;羅五9);祂掛在木頭上,死於羅馬釘十架的極刑,為我們承當了咒詛,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(申二一23;加三13)。
1.1.4 基督的埋葬
基督的身體被埋葬,證明祂受死的真實性;祂代替我擔負一切罪孽,為我們經歷罪的後果,包括身體的埋葬,承當了罪人「出於土、歸於土」的刑罰(約三19)。基督的埋葬,祂的身體不受朽壞(詩十六10;徒二25-31;十三34-35),使得我們信主的人不再懼怕死亡。不但如此,我們藉著洗禮表明我們歸入基督的死,和祂一同埋葬;基督的埋葬,象徵我們的舊人與祂同埋葬,罪身滅絕,罪與死不再作我們的主(羅六3-13;腓三10)。
1.2 高陞的狀態
基督從死裡復活,擄掠了仇敵,升入高天,遠升諸天之上,充滿萬有(弗四8-9),從降卑的狀態進入高陞的狀態;父神將基督升為至高,又賜給祂萬名之上的名,天上地下一切的權柄都賜給了祂,尊貴、榮耀、能力、頌讚都屬於祂(腓二9-11;太二八18;啟五11-14)。基督如此的高陞,可分為四階段:
1.2.1 基督的復活
基督的復活,不是精神復活或正氣長存,乃是墳墓已空,祂的身體真實復生,與靈魂重新結合,成為復活的救主,永遠不會再死,永不朽壞。祂復活的身體,有骨有肉,手上留有釘痕,肋旁有刺痕,且可吃食物;然而祂復活的身體有奇妙特性,不受時空限制,立即出現或消失,並帶著身體升入天堂(路二四37-43, 50;約二十19-27;徒一9-10)。由此可見,基督復活的身體,比原來的身體更勝一籌,已改變成為榮耀的、強壯的、屬天的、不朽壞的,稱為「靈性的(屬聖靈的)身體」(林前十五42-54)。因此,基督被稱為「睡了之人初熟的果子」(林前十五20)與「從死裡首先復生的」(西一18;啟一5)。
「基督復活」表明:基督戰勝罪惡與死亡(羅六9-10林前十五55-57),以大能顯明是神的兒子(羅一4),給萬人作可信的憑據(徒十七30-31),使信祂的人得以稱義(羅四23-25;十9-10),使我們得重生(彼前一3;弗二5-6),使我們與祂一同復活,成為新造的人,有新生的樣式(羅六4-11;林後四10-13;西二11-14),並保證了我們將來身體復活,與祂榮耀的身體相似(羅八10-11;林前六14;林前十五20-23, 51-54;林後四14;帖前四13-18;腓三20-21)。
1.2.2 基督的升天
基督的升天,是有形有體的,在眾人眼前上升,有榮耀的雲彩將祂接去(路二四50-53;徒一9-11);基督凱旋升入高天,被接在榮耀裡,坐在父神的右邊,顯明祂是得勝的君王與尊榮的大祭司(弗一20;四8-10;提前三16;來一3;四14;六20)。按基督的人性而言,祂從地上升至天上(約六62;二十17);就祂的神性而言,祂始終是無所不在,充滿天地(約三13;弗一23;四10;西三11)。
基督的升天表明:祂在地上的工作已經完畢,返回天家,為信徒預備天上的住處(約六62;十四1-2);基督為我們進了天堂,顯在父神面前(來九24),因祂是我們的元帥,領頭升天,使我們與祂同得在天上的地位(弗二6);祂要領我們進榮耀裡去,與祂永遠同在(來二10;約十四3;十七24),因我們已是天上的國民(腓三20)。
基督升天的目的,也包含差遣聖靈保惠師來到世上,與信徒同在,勸服世人(約十四15-21;約十六7-11);此後,基督藉著祂的聖靈來治理教會,賜我們作見證的能力,推廣天國在地上,傳揚福音給萬民(太二八19-20;路二四47-49;徒一8-9)。
1.2.3 基督的掌權
父神叫基督升到天上,坐在祂自己的右邊,遠超過一切今世來世執政的、掌權的、有能的、主治的、和一切有名的,使祂為教會作萬有之首(弗一20-22)。「坐在右邊」是指「掌權」(可十35-45),也指「得勝」(啟三21)與「尊榮」(王上二19)。基督「坐在神的右邊」(來一3;十12-13;彼前三22),是應驗舊約中「彌賽亞作王掌權」的應許(亞六13;詩一一0;徒二33-36;五31),基督也曾在大祭司面前當眾如此預言(太二六64)。基督「坐在父神右邊」的主要職務是:
(1)為「君王」,建立治理保護祂的教會,統治宇宙,制勝陰間的權勢(太十六18;徒五31;十五14-18;林前十五24-27;西一13);
(2)為「先知」,藉著祂的聖道與聖靈啟示光照我們,引導我們進入真理,明白遵行神的旨意(約十四26;十六13-15);二十31;弗五26-27;雅一18;彼前一23);
(3)為「祭司」,在施恩座前作我們隨時的幫助,執行「更美之約」的中保工作(來四14-16;八1-2, 6;九11),為我們代禱祈求,使我們得赦免、不再定罪,拯救我們到底(羅八34;來七25)。
1.2.4 基督的再臨
基督的再來,是有形體的再臨,從天上駕雲而降,眾人都要看見祂(太二四30;徒一10-11;腓三20;西三4;帖前四15-17;啟一7)。祂再來的目的,是要作審判全地的主,審判活人死人(徒十42;十七31;提後四1;約五27-29;啟十一18);已悔改信主者,承受天國榮耀之福,得永生;不悔改的罪人,永遠沈淪與主隔絕,受永刑(帖後一7-10;太二五31-46)。祂再來的時間,無人知曉,所以我們當儆醒等候這有福的盼望(太二四42-51;多二13)。基督榮耀的再臨,表明:歷史的終了與救恩的完全實現,基督的救贖與審判大工的至終勝利(帖前四13-18),彰顯父神的國度王權(林前十五24-28),罪惡勢力的瓦解與徹底消滅(啟十二10;二十10-15),新天新地直到永遠(啟十一15-18;二一1-5;二二1-5)。
2. 基督的職分
基督在「降卑」與「高陞」各階段裡,以「先知、君王、祭司」三重職分執行救贖工作。此三職分在舊約裡,皆是受膏的職分,預表彰顯基督(「受膏者」)的「中保」重責大任。
2.1 先知的職分
基督是先知,聖經早有預言(申十八15, 18;徒三22-23),基督自稱是先知,眾人也都承認祂是先知(路四24;七16;十三33)。基督在世時,宣揚天國的福音,報告神悅納人的禧年(可一14-15;路四18-21);傳講神的旨意,為真理作見證(約八26-28;十二49-50;十四6)。基督升天後,藉著聖靈,差遣使徒,繼續先知的事工;直至今日,基督仍藉著聖道的啟示與聖靈的光照,教導我們,帶領我們在真道上長進(約十四26;十五26;十六13;弗四11-16)。
2.2 君王的職分
基督是君王,聖經多次明言(詩二6;一三二11;賽九6-7;十九38;約十八36-37;徒二30-36)。基督拯救祂的子民,治理教會,這是祂王權的「屬靈性」彰顯;基督用祂權能的命令托住萬有、統管宇宙,這是祂王權的「宇宙性」彰顯(路一32-33;來一3)。基督在世時,施行神蹟,平靜風海,醫病趕鬼,在十架上徹底擊敗邪惡權勢,拯救祂的子民脫離黑暗,進入祂光明的國度(西一13;二13-15;彼前二9-10);祂復活升天之後,坐在父神的右邊,繼續行使王權(太十六19),是教會的元首,也為教會作萬有之首,以最高權柄統治萬有,來完成救恩計畫(弗一20-22);最後,徹底毀滅一切仇敵,萬有在基督裡面同歸於一,神的國度至終完全成就,而後將國度交與父神(林前十五24-28)。
2.3 祭司的職分
基督是祭司,聖經多次明示(詩一一0;亞六13;賽五三;可十45;約一29;羅三24-25;林前五7;約壹二2;彼前二24;來三1;四14)。祭司的工作是藉著「獻祭贖罪」與「禱告代求」,帶來神與人之間的和好。基督是按麥基洗德等次的大祭司,為罪人獻祭贖罪,使我們罪得赦免,與神和好(來二17;五1-5, 9;十22;林後五18-21);祂獻上自己為贖罪的祭物,祂是神的羔羊,以自己的寶血,除去我們的罪(約一29;來九12, 26;十12;彼前一19)。基督身為神子民的大祭司,在世上就為屬祂的人禱告(約十七9, 20);祂復活升天之後,進入天上聖所,是尊榮的大祭司,為我們繼續不斷的代禱(羅八34;來七25;九24;約壹二1),使我們靠著祂進到神面前,蒙拯救成聖潔。
2.4 我們的中保
在舊約裡,中保的三職分「先知、君王、祭司」是由不同的人來承擔的,在新約裡此三職分合而為一,集大成於主耶穌基督身上。這是父神賜給祂的榮耀,使祂成為滿足我們一切需要的完美救主。我們蒙召來認識此寶貴真理,並且順服祂是我們的君王,信靠祂是我們的祭司,聽從祂是我們的先知。感謝神,基督是如此奇妙偉大的中保!
□作業(討論題目):
1. 基督的降生與受苦,其目的與意義為何?
2. 基督的受死與埋葬,與你我有何關係?
3. 基督的復活與升天,其目的與意義為何?
4. 基督坐在天父的右邊,表明甚麼? 祂必要再臨,目的為何?
5. 基督有哪些職分? 這些職分與你我有何關係?
耶穌基督降世,為要拯救罪人,捨命作多人的贖價。「贖罪Atonement」是指基督代替罪人接受刑罰,在十架上捨身流血,擔當我們的罪孽,為我們償清罪債。這特別是基督「祭司職分」的工作。基督的代贖,是祂降世最主要的目的,是福音的中心;藉此,我們與神和好,從黑暗入光明,從死亡入永生。
1. 基督代贖的由來與必要
1.1 由來
基督代贖的起因,源於三一真神的慈悲大愛:
(1)聖父的愛,約三16;約壹四9-10;羅八32;弗二4-5;
(2)聖子基督的愛,約十三1;十五9-15;羅五8;八35-39;弗三18-19;五2;
(3)聖靈的愛,羅五5;弗四30;來九14。
基督代贖的預備,乃是神的美意預定(賽五三10;路二14;弗一6-9;西一19-20),是祂特別揀選的愛(羅八28-39;九11-18;弗一3-14;二4-10)。
1.2 必要
神本來並無拯救罪人的必要,然而當祂定意要拯救我們之後(來二16),基督捨命流血的代贖就成為絕對的必須(來九22)。因為神是公義聖潔的,對罪(不虔不義)的反應必然是忿怒(羅一18;二8-9);罪人若要得救,享受神的恩福,就必須先有消除神義怒的良方,所以,神設立基督作挽回祭(羅三25-26;約壹四10)。
救恩不只需要罪得赦免,且需要得稱為義。「稱義」是神將基督的義歸算在無義的罪人身上(羅一17;三21-26;林後五21;腓三9);因基督完全順服的義,眾人就被稱義得生命;所以,必須有基督「遵行父神旨意、死在十字架上」的順從,我們才得成為義人(羅五17-19)。
基督的十架捨命代贖,是我們蒙赦免、稱義、得生命唯一的途徑;因此,父神付出了至高無上的犧牲代價,將祂的獨生子賜給我們,讓祂喝這苦杯,慘遭十架上的離棄(太二六37-39;二七46),這真是神愛最高的顯明、至極的見證!(約三16;羅五6-8;約壹四7-10)。神因愛失喪的罪人,寧讓獨生愛子受此極苦慘痛,這就顯明基督十架代贖的絕對必要、不可避免;此更令我們驚嘆神的愛何等長闊高深,真是超過人所能測度的!(羅八32;弗三18-19)
2. 基督代贖的性質
舊約的祭物被獻上贖罪,表明祭物是犧牲品,頂替罪人之罪,因之使罪人重新與神和好(利十六20-22;來二17;九13)。這些祭物乃是預表:基督為「神的羔羊」為我們捨了自己,作為馨香的供物和祭物,獻與父神,代贖我們的罪(弗五2)。基督的十架代贖,包含了「順服、犧牲、挽回、和好、買贖」五層面:
2.1 順服 Obedience
基督是「「主耶和華的僕人」(賽四二1;五二13-15;五三11),此僕人身分表明基督的謙卑順服,完全順從天父的旨意,獻上自己贖罪(詩四十7-8;來十5-7;約六38;四34;十17-18);基督的十架受死,乃是僕人完全順從的行動(腓二7-8;羅五19)。基督的順服,從消極面來看,祂忍受苦難犧牲,存心順服以致於死,為我們罪人償清罪債(賽五三8;羅四25;加三13;彼前二24);從積極面而言,一生順從天父的旨意,完全遵行律法,為我們罪人取得永生(羅八4;十4;林後五21;加四4-7)。
2.2 犧牲 Sacrifice
基督捨了自己,作為祭物獻上(林前五7;弗五2;來七27)。舊約律法中的五種獻祭都預表指向基督的獻祭(利一至七章),其中一年一度的贖罪日所獻的「贖罪祭」(利十六章)最能表明祭物代受罪的刑罰,罪愆得贖,罪污得除,罪人得赦免。舊約的獻祭是影兒與預表,基督的犧牲獻祭是實體和本物(來八5-6;九23;十1;西二16-17)。不但如此,舊約的大祭司也預表基督是獨特、無與倫比、尊榮完美的大祭司。基督的十架代贖,是「完美的大祭司」犧牲自己作為「完美的祭物」獻上,真正完成贖罪大工(來四14;五5-10;八1-3;九11-14, 23-28;十5-14)。
2.3 挽回 Propitiation
「挽回」是指藉禱告、獻祭、或其他方法以止息神對罪人的忿怒(創二十3-7;伯四二7-10;申九19-20;民十六46)。當我們死在罪惡過犯之中,放縱肉體的私慾,本為可怒之子,積蓄忿怒,落在神的震怒之下(弗二1-3;約三36;羅一18;二5;西三5-6)父神設立耶穌基督作挽回祭,以祂的寶血來挽回父神對罪人的義怒,免去了神的忿怒(羅三25;五9);基督是慈悲忠信的大祭司,是中保,是義者,為子民的罪獻上挽回祭(來二17;約壹二2);基督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,彰顯了神豐富的憐憫與愛我們的大愛(約壹四10;弗二3-7),更救我們脫離將來的忿怒(帖前一10)。
2.4 和好 Reconciliation
「犧牲獻祭」是承擔罪責,「挽回」是止息忿怒,「和好」(或稱「和解,復和」)則是為了除去敵對隔離。人因犯罪,引致神怒,雙方處於敵對隔離的地位上(詩二1-3;弗二3;羅一18;五10)。「和好」的目的,是要除去因怨恨而生的棄置(太五23-24;羅十一15)。基督的代贖,挪去了神與人之間的隔閡,帶來和好(羅五6-11);也瓦解了罪人對神的敵意與恐懼(約三20;羅一21, 28;八7;雅四4;西一21-22;約壹四17-19)。因著基督的代贖,神在中保基督裡接納了我們,使我們得以與神親近和好(弗二13-18;羅十五7;多三3-5)。
2.5 買贖 Redemption
「買贖」是指付出贖價,以贖取對象。在神學上,是指基督為罪人付出捨命流血的代價,贖償他們脫離罪的綑綁奴役。基督的代贖,是捨命作多人的贖價(太二十28;可十45;弗一7;西一14;彼前一18-19;來九12;啟五9-10);我們是神用基督的寶血,重價所買贖回來的(林前六20;七23;徒二十28),使我們從罪的桎梏捆鎖中釋放出來,得以自由(約八34-36;加二4;四8-9)。
基督的代贖,使我們從罪惡中得贖,從罪咎、罪污、罪勢中得釋放(羅三24;弗一7;多三24;路一68-71);也使我們從律法的咒詛中得贖,以致我們向律法死了,不再被律法定罪(羅七4, 6, 13;八1-2;加二19;三10-13)。
2.6 基督代贖的完全
綜合上述,基督的代贖是獨特的、唯一的(彼前二24;來五5-6;七26-28),是一次永遠的、終結的(來九28;十14),是大有功效的、所有的救贖果效都已達成(來一3;九12;十14;約壹一7-9)。真是何等奇妙:「曾被殺的羔羊,是配得權柄、豐富、智慧、能力、尊貴、榮耀、頌讚的……但願頌讚、尊貴、榮耀、權勢,都歸給作寶座的和羔羊,直到永永遠遠,阿們!」(啟五11-14)
3. 基督代贖的範圍
基督犧牲獻祭贖罪,其價值無比,功效無限,足夠洗淨古往今來全人類之罪;福音的傳講也是向聽到的世人普遍發出的;然而,聖經與經驗都告訴我們:不是所有的人都得救,只有一部份的人是得救的(太七13-14;路十三23-24)。原因何在?基督的代贖,其對象範圍包括誰?至終得救的範圍又包括誰?基督代贖的人,是否就是至終真正得救的人?關於「代贖範圍」與「得救範圍」是否同一,我們必須根據聖經來面對此重要課題。
3.1 確定的 Definite 代贖
主耶穌基督說:「我是好牧人;我認識我的羊,我的羊也認識我,正如父認識我,我也認識父一樣;我為羊捨命」;又說:「……你們不信,因為你們不是我的羊,我的羊聽我的聲音,我也認識他們,他們也跟著我;我又賜給他們永生,他們永不滅亡,誰也不能從我手裡把他們奪去」(約十14-15;26-29)。這顯明基督清楚認識每一隻屬祂的羊,為他們捨命,並且他們蒙救贖得永生,是永遠確定的。換言之,基督捨命代贖的對象就是至終真正得救的人,祂為屬祂的人死在十架,「代贖範圍」與「得救範圍」是同一的,因此,「基督的代贖」是「確定的 Definite」。
3.2 親自的 Personal 代贖
基督捨命代贖,是為祂的羊(即信靠祂的人);祂認識自己的羊,並且按著名叫自己的羊,領他們出來(約十3);他們的名字,都記在羔羊的生命冊上(啟十三8;十七8;二一27;路十20);主對屬祂的人說:「你不要害怕,因為我救贖了你,我曾提你的名召你,你是屬我的」(賽四三1)。此即顯明基督認識屬於祂每隻羊的名字,祂知道為誰捨命於十架,祂的代贖是按著我們的名字。因此,基督「確定的代贖」是「親自的Personal」。
3.3 得救的確據
聖經明說:父神揀選了屬祂的人,並差遣基督降世來拯救我們(約六37-40;十27-29;十一51-52;羅八28-39;弗一3-14;彼前一20);基督已經為屬祂的人死,實際付出贖價,我們的得救是百分之百的確定(約十14-18, 27-29;羅五8-10;八32;加二20;三13-14;四4-5;約壹四9-10;啟一4-6;五9-10)。
當基督於上十架受死的前夕,在祂「大祭司的禱告」(約翰福音十七章)裡,祂只為父神賜給祂、屬祂的人禱告,不為世人祈求(約十七9, 20)。此事實顯明基督是在為祂所捨命代贖的人禱告。既然,大祭司的代禱與代贖是不能分開的;所以,基督身為慈悲忠信的大祭司(來二17),祂為屬祂的人代求,也就必然為他們捨命代贖。換言之,「確定的代禱」證實了「確定的代贖」,「確定的代贖」保證了「確定的得救」。凡靠著祂進到神面前的人,祂都能拯救到底,因為祂是長遠活著,替他們祈求;誰也不能定他們的罪,因為祂已經為他們死了,為他們復活,為他們祈求(來七25;羅八34)。凡父神所揀選的人,因基督為他們代求與捨命代贖,一個也不失落,沒有一個滅亡(約六39;十28;十七12)。因著基督的替死與代求,祂能拯救我們到底,甚麼也不能叫我們與基督的愛隔絕(羅八31-39;來七25)。所以,基督「確定的代贖」帶給我們在基督裡「得救的確據」(約壹五11-13)。
3.4 揀選的恩典
「確定的代求、代贖、得救」是根據「神的主權揀選」的救恩真理。主基督說:「凡父所賜給我的人,必到我這裡來;到我這裡來的,我總不丟棄他」(約六37)。神從起初在基督裡揀選了我們,使我們得救(約十五16, 19;羅九11-16;帖前一4;帖後二13)。因為神不是預定我們受刑,乃是預定我們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救;祂替我們死,叫我們無論醒著,睡著,都與祂同活(帖前五9-10)。「基督為我們替死代贖,使我們能與祂同活」是根據「神的預定」;這真是大哉敬虔的奧秘,超過人所能理解的。
「神的主權揀選」絲毫未減輕「人的責任」。如前所述「在神的主權之下,人有責任」。「主知道誰是屬祂的人;凡稱呼主名的人,總要離開不義」(提後二19)。雖然我們不知道誰是主的羊;但是,主的羊必聽從主的聲音,以「相信悔改、離開不義」來回應。我們所確知的是:凡到主面前來的人,祂一個也不丟棄(約一12;六35-37, 47-51, 54-57;徒十六31;羅一16;十8-13)。那些拒絕接受基督寶血救恩的人,是出於自己的選擇不信(太二二1-7;約三18);我們接受基督的人,應為祂十架捨命代贖之恩,永世感恩不盡,讚美不完(啟五6-14)。
□作業(討論題目):
1. 何謂「基督代贖」? 起因為何? 是否絕對必須?
2. 基督代贖的性質有哪些層面? 這些層面彼此的關係為何?
3. 為何「基督代贖」的果效是確實且完美的?
4. 基督捨命代贖的對象範圍是不是「確定的Definite」? 你的看法如何?
5. 「基督代贖」是親自的Personal,所指為何? 這與我們「得救的確據」的關係為何?
答案
第1課 人的起源與本質
1. (1)人是來自神的創造,神按照祂自己的形像創造了人,所以,人不是自然發生或演化而來的;(2)其他受造物只存在於「物質界」(如動植物)或「靈界」(如天使),惟有人是同時存在於這兩界的受造物;(3)人的獨特,見1.3段。
2. 榮耀神,享受神,以神為樂,討神喜悅,見第2段。
3. (1)身體(有形)層面與靈魂(無形)層面;(2)二者是合一和諧的整體,同樣重要,缺一不可。
4. (1)「三元論」認為人分靈、魂、體三部分,強調「靈」與「魂」功能不同;「二元論」認為人分靈魂、身體兩部分,主張「靈」與「魂」是通用名詞,無實質的不同;(2)二者皆是縮減主義,忽略人是合一的整體,見3.3段。
5. 「承襲論」強調人靈魂的團體性;「創造論」則注重人靈魂的個別性;(2)二者皆有「縮減主義」的傾向,忽略人靈魂身體的起源是合一的,都是神的創造。
第2課 人是神的形像
1. (1)身體論,三一痕跡論,統管論,倫理認知論,社會論;(2)見1.2段。
2. 人是神的兒女,人返照神的榮耀,人是神的代表;人要為神而活,靠神而活;細節見1.3段。
3. 見1.4段。
4. (1)生命地位完全平等,見2.2段;(2)職分角色是互補同工,弟兄承擔「僕人式」的領袖責任,來服事姊妹,見2.3段。
5. 弗五22-33,西三18-19,婚姻家庭,見2.4段;教會是神的家(弗二19;提前三15),所以,家庭生活中的兩性互補關係,應反映在教會生活中。
第3課 人的起初與失落
1. 六大恩福,見1.1段。
2. 生命樹,見1.2與1.4段;分別善惡樹,見1.3與1.4段。
3. 亞當是眾生之父,人類的始祖,立約的元首代表,與後裔是一脈相連,榮辱與共,福禍同當,見第2段。
4. (1)肇因是亞當夏娃受試探,見3.1段;(2)過程是撒但欺騙人的四部曲:「懷疑,否定,竊奪,誘惑」,見3.2段。
5. 四方面的隔絕疏離,見3.3段
第4課 人的罪責與苦況
1. 聖經的定義,見1.2段;(2)世俗的看法,可參照1.1段的六種說法;聖經的定義與世俗看法的不同,在於聖經是以「我們與神的關係」為核心與基本架構。
2. (1)罪的本質包括兩要素:「行了這惡」(實際的邪惡)與「得罪了神」(與神為敵);(2)罪的十層面,見1.3段。
3. (1)「原罪」是指人與生俱來的罪,與亞當直接有關(人在亞當裡所犯的罪),「本罪」是指人本身所犯之罪,與亞當間接有關(人在自身裡所犯的罪);(2)「原罪」成為人內在的罪性,使得我們成為「罪人」;因我們是「罪人」,所以犯「本罪」;二者的關係,猶如「樹根」與「果子」。
4. (1)「原罪」是由亞當而來,見3.2與3.3段;(2)帶來人類全面的敗壞,全面的無能,不能行真實的良善,無法自救,見4.1與4.2段。
5. 罪人『由自』(隨罪心所欲)行惡,但無在真理中的「自由」來行良善,猶如染上毒癮的人『由自』抽吸毒品,但卻無「自由」過正常生活,無能力拒斥毒品。
第5課 救恩計畫與恩典之約
1. (1)神拯救人的旨意計畫,見1.1與1.2段;(2)三要點:「永恆性」,「主權性」,「目的」,見1.1段。
2. 見1.2與1.3段
3. (1)根據「救恩計畫」,神與我們罪人在基督裡所立的約,使我們唯獨靠基督恩典得救,見第2段前言;(2)「恩典之約」使我們領受救恩之福,生命得以「與神和好,同在團契」,生活得以「遵行聖約,活在光中」,見2.1段。
4. 主題是「神與人同在」,特徵有四:「恩典的」,「永遠的」,「有實質範圍的」,「一貫的」,見2.2段。
5. 由「首先的福音」漸進至「新約」,見第3段。
第6課 基督的位格與本性
1. (1)基督的名稱有:「耶穌」,「基督」,「人子」,「神子」,「主」;(2)見第1段。
2. 四大明證,見2.1段。
3. 六大見證,見2.2段。
4. (1)基督必須具「人性」,才能與我們認同、作立約代表、經歷苦難、承當我們的罪債罪責;基督必須具「神性」,才能擔保祂無罪、贖價無限、死裡復活、得勝死亡、賞賜永生;(2)基督具有神人二性,就成為神與我們之間唯一的中保,見2.3段。
5. 基督的神人二性,並非彼此混合或交換,乃是在位格裡相通,不能分開或離散,見3.2.與3.3段。
第7課 基督的狀態與職分
1. 基督降世,道成肉身,與我們認同,為要拯救罪人;忍受苦難,體恤我們的軟弱,成為我們永遠得救的根源,見1.1.1與1.1.2段。
2. 基督為我們受死與埋葬,承當罪的咒詛,救贖我們;使我們的舊人可與祂同死同埋葬,不再作罪與死的奴僕,見1.1.3與1.1.4段。
3. 基督復活,表明祂戰勝罪惡與死亡,使我們得復活的新生命,保證了我們將來身體復活;基督升天,率領我們進入榮耀的地位,使我們成為天上的國民,為我們預備天家的住處;差遣保惠師來與我們同在,賜我們能力,傳福音給萬民,直到祂來,見1.2.1與1.2.2段。
4. (1)表明「掌權」、「得勝」、「尊榮」,見1.2.3段;(2)基督再來的目的是帶來歷史的終結、救恩的完全實現、救贖與審判大工的至終勝利,彰顯父神的國度王權,引進新天新地直到永遠。
5. (1)基督中保的職分:先知、君王、祭司;(2)基督是「先知」,傳神的話,教導我們真理;基督是「君王」,拯救我們脫離黑暗入光明國度,治理教會,統治宇宙;(3)基督是「祭司」,為我們獻祭贖罪,使我們與神和好,為我們不斷祈求,使我們蒙拯救到底。
第8課 基督的救贖大工
1. (1)基督代替我們罪人接受罪刑,十架捨命付出贖價,為我們償清罪債,見本課前言;(2)起因是三一真神的慈悲大愛,見1.1段;(3)基督的代贖,對我們罪人得救而言,是絕對必要的;因為實際的罪債需要償清,基督代贖是唯一的救法,見1.2段。有人提出「榜樣論」、「道德感化論」、「心理治療論」等謬說,強調人們「主觀感受」的需求,認為基督十架代贖無客觀的必要;然而,「客觀贖罪」的事實是不能迴避的,也惟有在客觀上「罪債償清」的事實基礎上,人心獲得的主觀感受,才不會空泛無益。
2. (1)五大層面,見第2段;(2)「順服」表明祭物的完美價值與蒙悅納,「犧牲獻祭」是承擔罪責,「挽回」是止息怒氣,「和好」是除去敵對隔離,「買贖」是付出贖價,以贖取對象。這五層面,並非各自為政,乃是一體的五面,互相解釋,同作見證。
3. 因為基督是全能的救主與完美的中保,祂的代贖當然是獨特的、唯一的、一次永遠的、終了的,見2.6段。
4. (1)當然是百分之百的確定,見3.1段;(2)在神學上,有另外的兩種看法:(一)「普世得救論」,認為「代贖範圍」與「得救範圍」是同一的,然而堅持「普世代贖,普世得救」,即基督為普世一切的人捨命代贖,因此所有的世人都必得救;(二)「普世代贖論」,認為「代贖範圍」與「得救範圍」是相異的,「普世代贖,部分得救」,即基督為普世一切的人捨命代贖,但是並非所有的世人都必得救。很明顯的,「普世得救論」認為基督代贖的「範圍是無限的,實際果效也是無限的」,此說法違反聖經,絕對是錯的。至於「普世代贖論」認為基督代贖的「範圍是無限的,實際果效是有限的」,此說令人質疑,需要澄清。
5. (1)見3.2,3.3,3.4段;(2)基督認識祂的羊,熟悉你我個別的名字,在受難前夕為你我代禱(約十七20),在十架上記念你我,為我們捨命;我們是祂的羊,祂的兒女,祂說:「看哪!我與神所給我的兒女」(來二13,其上下文10-18節明顯是十架受死)。祂復活升天後,在天父的右邊,繼續不斷為你我個別提名代求(羅八34;來七25)。創世以前的揀選你我,至終的保守護衛,拯救我們到底,使我們有真正得救的確據,見3.3段。
進深書目
書名: 救贖之神 God the Redeemer
作者: 箴士‧布易士 James Montgomery Boice
譯者: 王琳,歐陽耕華
出版: 更新傳道會
作者係美國福音派領袖與名牧,著作等身。本書以淺顯易讀的文字,介紹基要真理。全書共分四段十八章,討論「墮落的人」、「律法與恩典」、「基督的位格」、「基督的工作」等主題。章題明確,段落分明,內容深入淺出,為廣受歡迎的基要真理書籍;乃初學入門與進深閱讀之佳作。
書名: 認識人 Knowing Man
作者: 巴刻 J. I. Packer
譯者: 藍慈理
出版: 橄欖基金會
本書是作者收集其「人論」講章,修訂彙編成書。全書共分十一篇短論,探討「人是誰」、「人的本性為何」,「世俗化的真相」等題目,根據聖經真理,剖析現代思潮,由淺入深;篇篇精彩,文字洗鍊,內容發人深省。實為認識「聖經人性觀」中流砥柱的好書。
書名: 再思救贖奇恩 Redemption Accomplished and Applied
作者: 慕理 John Murray
譯者: 陳妙玲
出版: 天道書樓
作者係福音派著名神學家,根據嚴謹的解經基礎,以系統方式循序討論「基督的救贖:成就與實施」各方面的真理。內容豐富詳實,立論博大精深,為華人神學院校的主要教科書。本書值得反覆細讀,誠乃進階閱讀不可多得之佳作。
書名: 當代基督十架 The Cross of Christ
作者: 斯托得 John R. W. Stott
譯者: 劉良淑
出版: 校園出版社
本書是從作者據其多年牧會與教學的素養,根據聖經探討福音的中心「基督的十字架」,詳論而成的經典之作。立論條理分明,內容豐富紮實,注重信仰與生活的緊密關連,目的為要造就信徒的靈命生活。本書乃極具深度與廣度的靈修造就好書,為入門與進階閱讀的必讀佳作。
書名: 基督的位格 The Person of Christ
作者: 伯特納 Loraine Boetter
譯者: 趙中輝
出版: 改革宗翻譯社
本書是作者的「基督論」神學論集;全書共分二十三章,根據聖經闡明「基督是誰」與「基督為我們救恩作了甚麼」等基要真理。內容豐富,立論嚴謹,見證真道,駁斥謬說。華人教會有關「基督論」的神學著述或譯作甚少,本書可作為進深閱讀的良伴。
書名: 基督代贖論 Vicarious Atonement through Christ
作者: 伯克富 Louis Berkhof
譯者: 任以撒
出版: 改革宗翻譯社
作者是聞名世界的系統神學教授,寫作此書為要闡明聖經「基督代贖」的真理。全書共十二章,從評析歷史上各種論說起始,根據聖經討論「贖罪」各方面的真理,帶出純正信仰的結論。本書篇幅不長,然而立論精闢,成為不可多得的入門與進深好書。
書名: Recovering Biblical Manhood and
Womanhood
編者: John Piper and Wayne Grudem
出版: Crossway Books
本書於1991年出版,兩位編者網羅二十多位學者專家,以聖經為本,全方位多角度探討「男性與女性」。本書以淺明文字作系統論述,全面研究「兩性關係」,以破除當代思潮中的許多迷思與謬論。全書共分二十六章,內容豐富詳實,旨在回答教會與社會中的實際問題,闡揚聖經真理在家庭與個人生活中的運用。本書為劃時代的鉅著,具豐富的參考資料,是入門與進深之英文佳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