July 20, 2008 - Lesson #2
基要神學 (卷二) 『救贖的神』
Baptism class excerpted from Rev Lu's 3-Volume Systematic Theology 基要神學:
http://www.madisonccc.org/Elibrary/LukeLuSystematicTheology.htm
*** 人的起初與失落
神照著自己的形像造人,將人安置在極美的伊甸園裡,要與人交通團契,賜予人豐盛的恩典,要人享受祂的同在,為祂的榮耀管理萬物。然而,曾幾何時,人竟辜負神恩,犯罪墮落,失去了原有與神的奇妙美好關係。
1. 神與人的團契
1.1 創造的恩福
1.2 生命的應許
園中的生命樹,要表明人的生命是來自神,神就是人的生命意義與生活目的;
人是神的形像,要為神而活。人當初在聖潔與榮耀中被造的生命,是「起點的完美」;此生命有其成長發展過程,指向「終點的完美」。人應食用生命樹的果子,親近神,與神同行,就必從「起始的榮耀」進至「終點的榮耀」。此即哥林多後書三18所說的『榮上加榮』;從起初「屬血氣的身體,屬土的形狀」進到將來「屬靈的身體,屬天的形狀」(林前十五44-49)。
1.3 善惡的試驗
分別善惡樹的存在,要表明:神就是人分別善惡的標準;
神就是真理(約十四6),真理才是檢驗真理的絕對標準。所以,神的話就是真理(約十七17),凡屬真理的人必聽神的話(約十八37)。神設立分別善惡樹作為「試驗」:要人聽祂的話,藉著不吃禁果表明對祂的順服。換言之,神要人在善中來分別善惡,只因神如此說(祂的話就是真理)人就聽從,這才是對神的絕對順服。此「試驗」另外可能的結果,是人選擇不聽神的話背離真理,不以神的話為絕對最高標準,自己作主,自己作為分別善惡的標準,其結果就是人從惡中來分辨善惡。總而言之,此「試驗」的中心,就是「神作主」或「人作主」。
1.4 試驗的後果
試驗通過即「生」
試驗失敗即「死」,考驗顯出悖逆不順從真理,結局就是死亡,歸於塵土,作為公義的刑罰(創二17;三19;羅二8-9)。
「死」是與生命的主隔絕,造成神與人關係的解體:先是「靈死」,然後「身死」,最後「永死」。
此「善惡大試驗」是一時的,是「進入永生」的入門測驗。在永生裡,不會再有「善惡的測驗」,因「末後的亞當」主耶穌基督為我們通過了此試驗,帶領我們進入永生;所以,人不會再失落犯罪,不再有死亡,也不再有悲哀、哭號、疼痛,因為以前的事都過去了(啟二一4)。在新天新地裡,有生命樹,不再有分別善惡樹(啟二二2)。
2. 亞當與人類
2.1 亞當與其後裔
是全人類的元首代表,正如基督被稱為「末後的亞當」,作為所有屬祂的人之元首代表(林前十五45)。亞當與其後裔的關係,正如樹根與枝葉的一脈相連,因神造個人在團體之中;整個人類是大家庭,榮辱與共,休戚相關(羅五12-21;林前十五21-22)。
2.2 「約」的架構
神與祂所造的萬物有立約的關係(耶三三20),神與亞當之間特別的關係,更是用「約」來表達(何六7)。
神與亞當(人類的元首代表)所立的約,在神學上稱為「創造之約」(the Covenant of Creation 在創造之初立下的)或「行為之約」(the Covenant of Works 以人所做所行為條件):
約的雙方是神與亞當及其後裔(即全人類);
約的條件是完全順服遵行神的命令(神已將律法的功用刻在人心,羅二14-16,以「不可吃分別善惡樹的果子」作為試驗的中心);
約的恩福賞賜是永生(創三22),背約的咒詛刑罰是死亡(創二17;羅六23);
約的表記是生命樹,作為生命的象徵與保證(啟二二2, 14)。
所以,生命樹與分別善惡樹是設立在園子的當中,以表明此聖約是神與人關係的中心。
3. 人的犯罪墮落
3.1 肇因:亞當夏娃受試探
3.2 過程:撒但試探人的步驟
撒但試探人犯罪,其謀害欺騙的伎倆十分詭詐(約八44),從創世記三1-5可見其「試探四部曲」:
(1)懷疑神的話 「神豈是真說,不許你們吃園中所有樹上的果子嗎?」
(2)否定神的話 「你們不一定死(原文可譯作「一定不死」)」
(3)竊奪神的榮耀
(4)外在的誘惑
古往今來,撒但都是以此四部曲在試探人
3.3 後果:人犯罪造成的結果
此「失落」帶來四方面的「隔絕疏離」:
「與神隔離」
「與人隔離」
「與己隔離」
「與物隔離」
總而言之,犯罪墮落使人失去了神的形像,成為罪人:與神隔絕,本性敗壞,終必死亡,累及宇宙。
□ 作業(討論題目):
1. 在起初,神賜給人「創造的恩福」有哪些?
2. 伊甸園中的「生命樹」與「分別善惡樹」存在的意義與目的為何?
3. 亞當與人類的關係為何?
4. 人犯罪墮落的肇因為何? 其過程如何?
5. 人犯罪墮落造成甚麼嚴重後果?
*** 人的罪責與苦況
「人是有罪的」此項事實,人類歷史證據比比皆是,人的良心見證處處昭示。
惟有瞭解「罪」的本質與權勢、「人」的罪污罪責,我們才能真正體會神在基督裡拯救我們的「恩」,是何等長闊高深!
1. 罪的真相
1.1 歷代對「罪」的看法
歷代對「罪」的看法,歸納起來有下列幾項:
(1)罪是選擇作惡;
(2)罪是缺乏良善;
(3)罪是驕傲自大,自我中心;
(4)罪是失去了原始之義與聖潔;
(5)罪是驕傲、墮怠、虛謊;
(6)罪是適應不良。
這些說法皆是從道德或心理的角度,點出「罪」的某一面性質症狀
然而並未觸及「罪」的本質核心。
明白「罪」的本質真相,關鍵在於「神與人的關係」,
以上那些看法都沒有以此作為基本架構。
聖經論到「罪」的詞彙,都是以「我們與神的關係」為核心。
1.2 聖經的定義
根據聖經,可以提綱挈領給
在行為舉止、習慣、心態、傾向、動機、生活方式上,未行所當行,行所不當行,即沒有順從或違反了神的律法(即「真理行在愛中」的生活規範,太二二37-40)。
1.3 1.3 罪的層面與本質
因「罪」就是違背神的律法,所以聖經常將「罪」與「律法」對照比較(羅一32;二12-14;四15;五13;雅二9-11);並藉之將「罪」的許多層面顯示出來(耶十七9;太十二30-37;可七20-23;羅一18-20;七7-25;八5-8;十四23;加五16-21;弗二1-3;四17-19;來三12;約壹五17)。
以「神」為中心,根據「「神與人的關係」,我們可從多層面來描述「罪」:
(1)就「律法」而言,罪是無法無天;
(2)就「目標」而言,罪是未中紅心;
(3)就「權柄」而言,罪是反叛悖逆;
(4)就「聖潔」而言,罪是污穢不潔;
(5)就「審判」而言,罪是過犯刑責;
(6)就「真理」而言,罪是錯謬虛謊;
(7)就「同在」而言,罪是隔絕疏離;
(8)就「生命」而言,罪是失落死亡;
(9)就「公義」而言,罪是不仁不義;
(10)就「榮耀」而言,罪是羞恥虧缺。
歸納上述「罪的層面」之討論,我們可見「罪的本質」包括兩要素:
(1)罪是實際的邪惡,不只是缺乏良善,乃是敗壞行惡,扭曲了神的形像;
(3)罪是與神為敵,反抗神的命令,悖逆神的真實聖潔公義。
正如約瑟的表白「我怎能行這大惡,得罪神呢?」(創三九9)與大衛的悔罪禱告「我向你犯罪,唯獨得罪了你,在你眼前行了這惡」(詩五一3-4)所顯示的,每一個罪,無論對象是神或人,都是「得罪了神」與「行了這惡」。
2. 罪的普世性
世上沒有不犯罪的人;人心比萬物都詭詐,壞到極處,誰能識透呢?(王上八46;耶十七9)沒有義人,連一個也沒有;世人都犯了罪(羅三9-23)。聖經多處經文直接指證罪的普世性(詩一四三2;箴二十9;傳七20;加三22;雅三2)。
聖經不僅告訴我們:人是罪人,在生活上犯了許多;聖經更啟示我們:人是生來就有罪(伯十四4;詩五一5;約三6)。死是從罪來的,因罪的工價乃是死(羅五12;六23);嬰兒會死亡,顯示嬰兒也是有罪的。此即顯明人有與生俱來的罪,在神學上稱為「原罪 Original Sin」,以與人本身在思想或行為上所犯之罪「本罪 Actual Sins」有所區分。
3.1 原罪的界說
「原罪」並非指神所造的人是有罪的(神造人原是正直,傳七29);也不是指受精懷孕分娩過程是有罪的。「原罪」乃是表明:
(1)人生命一開始,尚未實際犯罪之前,在母胎裡就有罪性;
(2)此內在的罪性,是人一切實際所犯的罪之根源。換言之,我們並非因為犯罪才成為罪人,我們因為是罪人(與生俱來的罪性)所以我們犯罪。
3.2 原罪的由來
「原罪」也表明亞當的罪與全人類的罪之間的必然關連。亞當是人類的始祖,神與人立約的代表;亞當為全人類之元首,在神面前代表整體人類。亞當犯罪背約,這罪牽連全人類。換言之,全人類在亞當的罪裡有分。羅馬書五12-21講明亞當與眾人的關係:「罪從亞當一人入了世界,眾人都犯了罪;連那些不與亞當犯一樣罪過的,也在死的權下;因一人的過犯,眾人都死了;因一人犯罪就定罪,審判因一人定罪;因一次的過犯,眾人都被定罪;因一人的悖逆,眾人成為罪人」。此即哥林多前書十五21-22所表明的真理:「死是因一人而來,在亞當裡眾人都死了」。
3.3 歸屬的原則
立約的元首代表與約內眾人合為一體,此奇妙關係是神的定規安排,是我們無法測透的奧秘,卻是聖經所啟示的。這「約內聯合」的架構,使我們在「首先的亞當」裡與他的罪有分,承擔罪責,承襲罪性。然而,也正是因這「約內合一」的關係,我們在「末後的亞當」主基督耶穌裡與祂的義有分,承受洪恩,得新生命(羅馬書五17)。羅馬書五章與哥林多前書十五章同證「約的歸屬原則」,藉此表明救恩真理:「死由亞當來,生從基督得」。
總而言之,「原罪」與「本罪」的區分是重要的:原罪是我們與亞當有分的,在亞當裡的罪,是一次的;「本罪」是我們在自己生命裡所犯的罪,是多次的。
4. 人類的苦況
4.1 全面的敗壞
「原罪」使亞當的後裔全人類落入苦況,不僅是承擔「罪的責任」,也承襲了「罪的敗壞」,即罪人內在的腐敗,其內心毫無真實的良善(羅一28-32;太十九17)。罪的污染敗壞,滲入人的理智情感意志,感染人性的每一層面;罪的邪惡權勢,使人成為全面受罪性控制影響的罪人。神學上稱此為「全面的敗壞Total Depravity」,這並非指每一個人在每時每地都盡可能的活出其敗壞,乃是表明人的每一方面都受到罪的影響,皆有敗壞的因子(羅十三13;一19-21;林前六9-10;林後十二20-21;加五19-21;西三5-9;弗四31;五3-7;提前一9-10;提後三1-5;多三3)。保羅見證此「全面的敗壞」在人類生命中造成的苦況:「我是屬乎肉體;在我裡頭,就是在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;我願意的善,我反不作,我所不願意的惡,我倒去作;乃是住在我裡頭的罪作的;我願意為善的時後,便有惡與我同在;叫我附從肢體中犯罪的律;我真是苦阿!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?」(羅七14-24)
人心的詭詐敗壞,從歷史記錄與我們的經驗皆可得證:平時守法的公民,到了戰時卻做出燒殺擄掠的罪行;人是可以壞到連禽獸都不如。這都是我們裡面的罪性,趁機發作使然。感謝神!惟有靠著主耶穌基督,在祂裡面就得釋放了。
4.2 罪人的無能
罪人「全面的敗壞」導致了「全面的無能 Total Inability」:罪人無法靠自己以真誠全心來回應神,順服祂的話(約六44;羅八7-8)。罪人的心墮落敗壞,無能回應神,聖經稱此狀況為「死在過犯罪惡之中」(弗二1, 5;西二13)。人因墮落處於有罪的狀況,在意志上已經失去任何屬靈的良善,無法靠之得救;人既然成為屬血氣的人,與真實的良善相反,行惡死在罪中,就不能憑自己的力量改變己心,甚至連預備自己來悔改也不能。正如古實人不能改變皮膚,豹不能改變斑點,人習慣犯罪行惡,根本無能自救(耶十三23)。
4.3 自由的意志?
「原罪」使得我們心被綑綁,沒有自由,來分辨選擇神的路;只有當我們蒙恩得救,神賜給我們新的心,在基督裡成為新造的人,我們才有「重獲自由的意志 the Freed Will」(羅六16-23;林後五17;約八34-36;加五1, 13)。
□ 作業(討論題目):
1. 何謂「罪」? 聖經的定義與世俗的定義有何不同?
2. 罪的本質為何? 其層面有哪些?
3. 「原罪」與「本罪」有何區分? 二者的關係如何?
4. 「原罪」由何而來? 帶給我們甚麼影響?
5. 罪人有「『由自』意志」,卻無「自由意志」,所指為何?